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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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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互联网农药经营单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2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农药经营行为,强化源头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全面开展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适用范围

(一)凡通过网站、网络平台、移动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渠道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应按本公告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以下情形无需办理备案:1.仅经营卫生用农药的;2.农药生产企业通过本企业官方网站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的。

(三)严禁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禁止网络销售农药品种,此类经营行为一律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二、备案时间要求

(一)2026年1月1日前已开展互联网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须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法处理。

(二)2026年1月1日及之后新开展互联网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自上线运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备案,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视为违规经营。

三、备案操作流程

互联网经营农药者携带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表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站首页、应用程序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许可证照的截图(标注公示位置)等到辖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备案。

 四、备案管理要求

(一)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如经营渠道新增/注销、许可证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更新等)的,经营者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重新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二)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在网站首页、店铺主页等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其有效链接标识,公示信息需与备案信息一致,不得隐瞒、篡改。

(三)经营者需完整、真实、准确展示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登记证号、生产企业、有效成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核心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展示。

五、监管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监管部门将建立“备案核查+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机制,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未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虚假、违规销售禁网售农药、信息公示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的,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在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的,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产品标签信息展示不完整、不真实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未履行经营者资质核验义务、未建立实名购买制度的,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咨询电话

南阳市卧龙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83980505


附表1:互联网农药经营备案表.docx

附件2:新申请互联网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充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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