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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卧龙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10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WLZF-4113032025004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25〕6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0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WLZF-4113032025004

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宛龙政〔2025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王沟风景区建设发展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1110         


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论,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财政部门有关业务股室对项目资金来源、报送价款、结算报账拨款、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等进行审核;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财政投资评审费用。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项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和纳税人身份进行审核,对项目施工单位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政策对施工企业税金缴纳情况据实结算;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五)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范围

(一)直主管部门本级项目,投资额在60万元60万元以上,且投资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政府的项目

(二)级社会团体、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审核

(三)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其他。

 

第四章  评审方式、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经区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OA电子化系统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与分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区领导签批后,送财政部门评审;

(二)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下达评审任务;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安排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四)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供评审所需资料,配合投资评审工作;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在吸纳合理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送的资料:

(一)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准备报送评审所需的资料,具体资料要求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应当在实施规定评审程序以后,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未经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的依据。相关部门自行决定、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  镇、街道(景区)负责实施的项目不再由区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自行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卧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宛龙政〔202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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