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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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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2024年8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的要求,结合卧龙区的实际,制定本决定。

二、起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1、司法部《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3、《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或者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第四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

三、主要内容

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宛龙政20211号)

2、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2022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星级纳税人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宛龙政 〔2022〕8号)

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202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宛龙政办202256号)

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的(试行)通知(宛龙政办20223号)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南阳市卧龙区司法

 读 人:曹万宝

联系电话:0377-63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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