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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508094820439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08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23】7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08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428

 

 

 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实施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政府财政扶持经费,采用后补助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对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结题)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后补助经费申报、审批每年一次。

第三条 后补助遵循市场导向、需求导向、绩效导向的方针。坚持相对集中使用原则,有重点的扶持一批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和科技扶贫等项目;坚持有利于推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增强科技开发实力,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经费坚持统一安排、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科技局按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拟定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清单,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科技局联合下文实施。单个项目,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按研发投入金额15%以内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一般项目按研发投入金额10%以内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不支持同一项目多级多类别重复申报。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区科技部门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取得成果,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条 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并纳税在卧龙区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卧龙区科技发展规划;

3.项目创新性强,对促进卧龙区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4.项目目标明确易考核,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5.对于以下项目优先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领域的开发项目。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提交《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2.卧龙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择优予以立项。并下发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通知。

3.立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

4.项目按期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按后补助年度申报时间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总结报告、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经费决算报告等)。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查定。

5.对于完成良好、经费支出合理、审定通过的项目,区科技局择优提出当年后补助项目及经费清单,报经区领导批准,由财政局、科技局联合下达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拨款申请,进行项目经费拨付。

奖励性后补助

第八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结题(或通过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奖补。

  第九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对解决我区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2.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3.未得到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 

第十条 特殊情况,区科技局、财政局可以根据项目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技术成果的突出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性后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1.项目实施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按后补助年度申报时间要求向区科技局提出后补助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产品检测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等)。

2.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核、查定。

3.对于经费支出合理、审定通过的项目,区科技局提出当年后补助项目及经费清单,报经区领导批准,由区财政局、科技局联合下达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拨款申请,进行项目经费拨付。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不予安排后补助:

1.项目经费使用依据不实的;

2.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批或认定的。

第十三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政府财政拨款属于补助性质,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后期研发及产业化,要专款专用,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得挪用或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区科技局、财政局的严格监督、检查或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科技计划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宛龙科〔2015〕25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卧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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