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卧龙区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通知〉的意见》、《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宛自然资〔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将农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确权登记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
二、重大意义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将农房一并纳入不动产登记,为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打开了通道。二是保护农民合法性财产的需要。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将为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护。三是促进完善真正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建设,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产权基础的需要。将包括农房在内的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既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也是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和不动产体系的基础。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三、主要内容
《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五大部分。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部委的政策要求为依据,着眼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确定相关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工作原则:(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二)产权明晰,依法登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登记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房地一体登记。(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登记发证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承前启后,确保稳定。切实做好与已有土地登记成果的衔接,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工作流程:(一)坚持“简化审批,优化服务,高效便民”,实行“一书一证”制度。(二)依法公开权属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要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三)统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明确我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办证申请材料,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工作内容:严格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进行登记。
(一)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1.依法确定宅基地最大确权登记面积。全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用地标准为167平方米,超占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
2.分类处理宅基地超占面积。按照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和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为时间节点,对宅基地超占面积进行分类处理。
(二)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原则。
2.依规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无法安全居住的;
(2)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4)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宅基地;
(5)占用基本农田、抢占多占耕地建房的;
(6)买卖、流转、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的;
(7)沿路违法占地建房的;
(8)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
(9)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
(10)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的;
(11)在划定的生态红线内建房的;
(12)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
(13)建新不拆旧的宅基地;
(14)拒不配合调查的;
(1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4.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1)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无法安全居住的;
(2)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4)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宅基地;
(5)占用基本农田、抢占多占耕地建房的;
(6)买卖、流转、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的;
(7)沿路违法占地建房的;
(8)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
(9)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
(10)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的;
(11)在划定的生态红线内建房的;
(12)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
(13)建新不拆旧的宅基地;
(14)拒不配合调查的;
(1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重点亮点
开展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引导村民自觉申请不动产登记,保护自身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区村民对国家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知晓度,增强村民主人翁的责任意识。
南阳市卧龙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