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6日
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卧龙区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结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职责,做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等村民组织作用,妥善解决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二)产权明晰,依法登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登记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房地一体登记。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登记发证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权籍调查结果要按规定在区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或相应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15个工作日,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承前启后,确保稳定。充分利用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切实做好与已有土地登记成果的衔接,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采取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法,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三、工作流程
(一)坚持“简化审批,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实行“一书一证”制度,即农户只需要填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乡镇街道(景区)统一按批次办理,即由乡镇街道(景区)负责组织村委会和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登记,实行批量受理、集中办证,成熟一批颁发一批,确保发证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登记发证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农户本人申请;
2.村民小组审查出具意见、组长签字(土地和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无争议,房屋是否可以安全入住,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条件等);
3.村民委员会审核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乡镇街道(景区)审批出具是否同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批准意见并加盖公章;
5.乡镇街道(景区)统一按批次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6.由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批量缮证;
7.乡镇街道(景区)统一发放到村组,由村组发放到农户手中,提高发证效率。
(二)依法公开权属调查成果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区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格式详见附件7。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由区自然资源局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乡镇街道(景区),乡镇街道(景区)再将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在村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开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由乡镇街道(景区)或村组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统一不动产登记申请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办证申请材料,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①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②户主户口簿复印件及权利人户口簿复印件;
③共用的:所有共用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附件2)
(3)不动产权属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照片)(附件3)
(5)农村不动产申请登记承诺书(附件4)
(6)卧龙区农村宅基地认定审核表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附件5)
(7)卧龙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意见书(附件6)
(8)首次登记公告(附件7)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不动产权属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和构筑物照片)
四、工作任务和标准
(一)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1.依法确定宅基地最大确权登记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全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用地标准为167平方米,超占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本宗地实际使用面积XXX㎡,批准面积167㎡,按照乡(镇)村审核意见登记宅基地面积,其他事项需使用宅基地面积的,应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2.分类处理宅基地超占面积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实际使用面积按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定。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村民委员会出具超出部分同意由其使用的书面证明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实际使用面积按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定。乡村两级共同出具的审核意见已确定宅基地面积的,可不再出具超出部分同意使用的证明。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土地面积按照乡村两级共同出具的审核意见确定。审核意见与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宅基地面积一致的,按照权籍调查面积进行登记。不一致的,按照审核意见确定的面积进行登记。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的,应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并注记“按照乡(镇)村审核意见登记宅基地面积,其他事项需使用宅基地面积的,应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4)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以村组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村民委员会也可单独出具的书面证明。对1987年之前开始使用的宅基地,也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划定的村庄范围为准确定,也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开展的宅基地清查成果资料为准确定。
(二)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原则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主体原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街道(景区)审核批准。除依法继承赠予外,农村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不予批准。
(2)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小组)的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离异夫妻申请登记的,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材料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3)进城落户农民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发证,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本通知印发实施后,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当前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2.依规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按照原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0号)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的规定,按如下要求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按照乡(镇)村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且在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2013年1月1日后建成使用的宅基地,按照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的规定处理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4)按照继续有效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过录记载土地权利内容的,不适用本项的要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1)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无法安全居住的;
(2)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4)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宅基地;
(5)占用基本农田、抢占多占耕地建房的;
(6)买卖、流转、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的;
(7)沿路违法占地建房的;
(8)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
(9)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
(10)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的;
(11)在划定的生态红线内建房的;
(12)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
(13)建新不拆旧的宅基地;
(14)拒不配合调查的;
(1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确权登记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办证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5.其他问题的处理
(1)各乡镇街道(景区)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附件8)。
(2)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颁发和各乡镇街道(景区)发放的《个人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不作为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据材料,但可以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参考材料。
(3)农村所建的无主房屋,符合规划的,均可收归集体确权给属地村、组。
(三)分阶段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景区)审核批准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村组出具同意证明后,报乡镇街道(景区)审核批准,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依法补充农房权属来源材料
对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宅基地和房屋,由农户申请,村民小组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房屋是否可以安全入住进行审查,村民小组审查合格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意见盖章后再上报乡镇街道(景区)批准,审核批准后,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五)依法登记“一户多宅”宅基地和“多户一宅”问题
1.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户已分开,未分开居住的,原则上按照共用宗地登记,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若两户之间有明确界线,可分户进行登记,分户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
2.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4.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按下列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1)可按使用人的书面协商材料,分割宅基地宗地后,再为各户分别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再分割或宅基地无法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共有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使用人的书面协商材料确定了各自分摊面积的,共有形式为按份共有。书面协商意见未确定各自分摊面积或明确为共同共有的,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
(3)未经使用人协商,不得直接按照共有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六)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
违法宅基地必须经过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确权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由权利人申请,依法补办规划和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七)妥善办理调查成果内容变更。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公示后,父母和子女之间要求更换房屋和宅基地权利人名称的,按如下意见办理。
1.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人签订变更的书面协议。
2.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宅基地使用变更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3.按照变更后的房屋和宅基地权利人,修改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相关内容,本宗地由变更后的宅基地使用人签字,原四邻签字不再重新签字,继续有效。根据本方案,按变更后的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妥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的登记用途。农民将原宅基地上部分房屋按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求改建为生产设施,或改建为家庭旅馆、饭店等服务设施,且宅基地权利人在此居住,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土地原则上按宅基地认定,并按宅基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用途按照改建前的用途登记。
(九)已颁发证书且继续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按照下述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2.2016年12月31日前已颁发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遗失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留存的登记资料确定证书的颁发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登记资料无法确定已颁证的,按照本次的规定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3.房地一体登记有需要或者统一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已颁发权利证书并继续有效的,实地房屋未变化的,以原权利证书为登记过录依据,依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或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将土地权利过录至不动产登记簿。为权利人颁发的记载土地权利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依照原权利证书换发的证书。
原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已颁发的并继续有效的权利证书应当收回,作为过录依据存放于登记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留存的登记资料确定的已发证情况,对无法收回的证书以及确因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证书,由区自然资源局公告废止。不得出现一个不动产单元上颁发多本证书的情况。
4.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5.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
(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方案第五条“分类处理宅基地超占面积”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依法依规高质量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街道(景区)为成员的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各乡镇街道(景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房档案资料所盖印章统一使用2020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景区)及所属单位的印章模板。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拨款承担相应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农村房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已发放的房权证进行甄别和认证;负责档案资料的梳理、移交。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宣传、技术培训、权籍调查和外业测量技术单位组织及登记发证工作,并对发证程序承担相应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一户一宅”的审定备案工作;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街道(景区)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推进;负责土地、建设、规划、前期资料的收集、认定、签章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宣传发动、权籍调查组织协调、宅基地审核批准、“一户一宅”和房屋产权认定,负责收集每户居民签字确认的档案资料(由各技术单位提供),签字须权利人本人填写,本人无法签字(他人代签)的须提供书面委托(附件8)。各乡镇街道(景区)村建部门对宅基地材料进行审查,经各乡镇街道(景区)批准后,对批准的宅基地和“一户一宅”的选址、建设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街道(景区)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负责本村委会(社区)、本村民小组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材料审核上报,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减轻农民负担。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调查测绘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用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住宅房屋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集体建设用地及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四)严格督查问效。各乡镇街道(景区)自4月1日起,每周五将本辖区当周档案资料签字及登记发证进度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进展台账,每月10日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排名和点评。5月底将对连续两个月全区排名后3名的各乡镇街道(景区)进行通报,6月底领导小组将对进展缓慢、影响全区工作进度的乡镇街道(景区)领导进行约谈。9月底将对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影响全区工作进度,位列全区后3名的乡镇、街道(景区)进行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原相关权属证书与本次颁发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相冲突的,自行失效。以往区政府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4.农村不动产申请登记承诺书
5.卧龙区农村宅基地认定审核表
6.卧龙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意见书
7.首次登记公告
8.委托书
附件1
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 勇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李炳东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张 涛 区政府办主任科员
潘金顺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卢 燚 区财政局局长
蔚国涛 区住建局局长
王清如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 昊 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可 靳岗街道办事处主任
许丁凡 卧龙岗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 霞 光武街道办事处主任
付春生 武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春海 王村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 柳 七里园乡人民政府乡长
苏亚楠 安皋镇人民政府镇长
孙润灼 潦河坡镇人民政府镇长
曲良霞 石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克哲 潦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孙玉晓 陆营镇人民政府镇长
秦芳芳 英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晓凤 蒲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清泉 青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 东 谢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贾 昕 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主任
王邦泽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潘金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邦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附件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收 件 |
编号 |
收件人 |
|||
日期 |
附件3-1
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
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卧龙区 | |||||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411303 | |||||
地籍区: | |||||
地籍子区: | |||||
宗地号: | |||||
定着物特征码:F | |||||
不动产单元号: | |||||
调查单位: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南阳市卧龙区 不动产登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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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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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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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日期: |
年 月 日 |
房地坐落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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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证件种类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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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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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电 话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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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类型 |
个人 |
项目名称 |
农民自有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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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自建房 |
产 别 |
私有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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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住宅 |
规 划 用 途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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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状况 |
幢号 |
户号 |
总套数 |
总层 数 |
所在层 |
房屋 结构 |
竣工时间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专有建筑 面积 (㎡) |
分摊建筑 面积(㎡) |
产权 来源 |
墙体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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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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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
0001 |
/ |
1 |
1 |
混合 |
/ |
/ |
自建 |
自有 |
自有 |
自有 |
自有 |
||||||||
0002 |
0001 |
/ |
1 |
1 |
混合 |
/ |
/ |
自建 |
自有 |
自有 |
自有 |
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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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
附件3-3
附件4
农村不动产申请登记承诺书
我叫 系 乡(镇) 村村民,身份证号码 ,需申请登记的农村房屋不动产位于 ,竣工时间 年。
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该房屋建房竣工后经自检,本人承诺该房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二、本人承诺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交材料问题导致无法进行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
三、本人承诺并保证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四至清楚、四邻无任何纠纷争议。
四、本人承诺本宗地之前取得的权利人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来源证书全部失去法律效力,本人及隶属关系成员都同意自愿作废。
五、本人承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村镇规划。
六、如存在提交的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等问题,愿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登记自动作废。
七、本承诺书一经签字立即生效。
承诺人:JC00120A (签印) 联系电话:
附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共同共有情况调查统计
附加说明 |
宗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与现使用状况不一致,已重新调查。 |
调查意见 |
调查过程符合规定,房屋权属界限清晰,无争议,调查结果可用于不动产测量。 |
房 屋 权 界 线 示 意 图 |
|
权利人姓名 |
与权利 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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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地 编 号 |
注:此表仅供有共同共有人的情况下使用。家庭成员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的不填此表。
村民小组签字:411303019011FZRB 村委会签章:411303019011A
年 月 日
附件5
卧龙区农村宅基地认定审核表
说明: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6
卧龙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意见书
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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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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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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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房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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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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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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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状 况 |
幢号 |
总层数 |
房屋结构 |
竣工时间 |
建筑面积(㎡) |
产权来源 |
|||
自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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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 委员会审查 意见 |
房产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符合一户一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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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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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村建 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房产情况属实,符合村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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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查 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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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附件7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编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月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6日
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卧龙区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结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职责,做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等村民组织作用,妥善解决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二)产权明晰,依法登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登记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房地一体登记。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登记发证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权籍调查结果要按规定在区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或相应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15个工作日,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承前启后,确保稳定。充分利用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切实做好与已有土地登记成果的衔接,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采取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法,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三、工作流程
(一)坚持“简化审批,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实行“一书一证”制度,即农户只需要填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乡镇街道(景区)统一按批次办理,即由乡镇街道(景区)负责组织村委会和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登记,实行批量受理、集中办证,成熟一批颁发一批,确保发证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登记发证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农户本人申请;
2.村民小组审查出具意见、组长签字(土地和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无争议,房屋是否可以安全入住,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条件等);
3.村民委员会审核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乡镇街道(景区)审批出具是否同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批准意见并加盖公章;
5.乡镇街道(景区)统一按批次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6.由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批量缮证;
7.乡镇街道(景区)统一发放到村组,由村组发放到农户手中,提高发证效率。
(二)依法公开权属调查成果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区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格式详见附件7。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由区自然资源局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乡镇街道(景区),乡镇街道(景区)再将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在村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开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由乡镇街道(景区)或村组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统一不动产登记申请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办证申请材料,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①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②户主户口簿复印件及权利人户口簿复印件;
③共用的:所有共用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附件2)
(3)不动产权属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照片)(附件3)
(5)农村不动产申请登记承诺书(附件4)
(6)卧龙区农村宅基地认定审核表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附件5)
(7)卧龙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意见书(附件6)
(8)首次登记公告(附件7)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不动产权属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和构筑物照片)
四、工作任务和标准
(一)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1.依法确定宅基地最大确权登记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全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用地标准为167平方米,超占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本宗地实际使用面积XXX㎡,批准面积167㎡,按照乡(镇)村审核意见登记宅基地面积,其他事项需使用宅基地面积的,应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2.分类处理宅基地超占面积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实际使用面积按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定。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村民委员会出具超出部分同意由其使用的书面证明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实际使用面积按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定。乡村两级共同出具的审核意见已确定宅基地面积的,可不再出具超出部分同意使用的证明。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土地面积按照乡村两级共同出具的审核意见确定。审核意见与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宅基地面积一致的,按照权籍调查面积进行登记。不一致的,按照审核意见确定的面积进行登记。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的,应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并注记“按照乡(镇)村审核意见登记宅基地面积,其他事项需使用宅基地面积的,应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4)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以村组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村民委员会也可单独出具的书面证明。对1987年之前开始使用的宅基地,也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划定的村庄范围为准确定,也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开展的宅基地清查成果资料为准确定。
(二)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原则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主体原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街道(景区)审核批准。除依法继承赠予外,农村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不予批准。
(2)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小组)的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离异夫妻申请登记的,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材料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3)进城落户农民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发证,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本通知印发实施后,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当前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2.依规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按照原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0号)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的规定,按如下要求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按照乡(镇)村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且在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2013年1月1日后建成使用的宅基地,按照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的规定处理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4)按照继续有效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过录记载土地权利内容的,不适用本项的要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1)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无法安全居住的;
(2)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4)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宅基地;
(5)占用基本农田、抢占多占耕地建房的;
(6)买卖、流转、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的;
(7)沿路违法占地建房的;
(8)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
(9)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
(10)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的;
(11)在划定的生态红线内建房的;
(12)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
(13)建新不拆旧的宅基地;
(14)拒不配合调查的;
(1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确权登记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办证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5.其他问题的处理
(1)各乡镇街道(景区)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附件8)。
(2)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颁发和各乡镇街道(景区)发放的《个人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不作为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据材料,但可以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参考材料。
(3)农村所建的无主房屋,符合规划的,均可收归集体确权给属地村、组。
(三)分阶段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景区)审核批准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村组出具同意证明后,报乡镇街道(景区)审核批准,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依法补充农房权属来源材料
对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宅基地和房屋,由农户申请,村民小组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房屋是否可以安全入住进行审查,村民小组审查合格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意见盖章后再上报乡镇街道(景区)批准,审核批准后,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五)依法登记“一户多宅”宅基地和“多户一宅”问题
1.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户已分开,未分开居住的,原则上按照共用宗地登记,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若两户之间有明确界线,可分户进行登记,分户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
2.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4.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按下列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1)可按使用人的书面协商材料,分割宅基地宗地后,再为各户分别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再分割或宅基地无法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共有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使用人的书面协商材料确定了各自分摊面积的,共有形式为按份共有。书面协商意见未确定各自分摊面积或明确为共同共有的,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
(3)未经使用人协商,不得直接按照共有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六)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
违法宅基地必须经过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确权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由权利人申请,依法补办规划和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七)妥善办理调查成果内容变更。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公示后,父母和子女之间要求更换房屋和宅基地权利人名称的,按如下意见办理。
1.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人签订变更的书面协议。
2.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宅基地使用变更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3.按照变更后的房屋和宅基地权利人,修改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相关内容,本宗地由变更后的宅基地使用人签字,原四邻签字不再重新签字,继续有效。根据本方案,按变更后的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妥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的登记用途。农民将原宅基地上部分房屋按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求改建为生产设施,或改建为家庭旅馆、饭店等服务设施,且宅基地权利人在此居住,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土地原则上按宅基地认定,并按宅基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用途按照改建前的用途登记。
(九)已颁发证书且继续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按照下述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2.2016年12月31日前已颁发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遗失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留存的登记资料确定证书的颁发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登记资料无法确定已颁证的,按照本次的规定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3.房地一体登记有需要或者统一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已颁发权利证书并继续有效的,实地房屋未变化的,以原权利证书为登记过录依据,依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或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将土地权利过录至不动产登记簿。为权利人颁发的记载土地权利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依照原权利证书换发的证书。
原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已颁发的并继续有效的权利证书应当收回,作为过录依据存放于登记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留存的登记资料确定的已发证情况,对无法收回的证书以及确因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证书,由区自然资源局公告废止。不得出现一个不动产单元上颁发多本证书的情况。
4.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5.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
(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方案第五条“分类处理宅基地超占面积”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依法依规高质量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街道(景区)为成员的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各乡镇街道(景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房档案资料所盖印章统一使用2020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景区)及所属单位的印章模板。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拨款承担相应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农村房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已发放的房权证进行甄别和认证;负责档案资料的梳理、移交。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宣传、技术培训、权籍调查和外业测量技术单位组织及登记发证工作,并对发证程序承担相应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一户一宅”的审定备案工作;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街道(景区)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推进;负责土地、建设、规划、前期资料的收集、认定、签章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宣传发动、权籍调查组织协调、宅基地审核批准、“一户一宅”和房屋产权认定,负责收集每户居民签字确认的档案资料(由各技术单位提供),签字须权利人本人填写,本人无法签字(他人代签)的须提供书面委托(附件8)。各乡镇街道(景区)村建部门对宅基地材料进行审查,经各乡镇街道(景区)批准后,对批准的宅基地和“一户一宅”的选址、建设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街道(景区)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负责本村委会(社区)、本村民小组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材料审核上报,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减轻农民负担。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调查测绘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用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住宅房屋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集体建设用地及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四)严格督查问效。各乡镇街道(景区)自4月1日起,每周五将本辖区当周档案资料签字及登记发证进度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进展台账,每月10日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排名和点评。5月底将对连续两个月全区排名后3名的各乡镇街道(景区)进行通报,6月底领导小组将对进展缓慢、影响全区工作进度的乡镇街道(景区)领导进行约谈。9月底将对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影响全区工作进度,位列全区后3名的乡镇、街道(景区)进行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原相关权属证书与本次颁发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相冲突的,自行失效。以往区政府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4.农村不动产申请登记承诺书
5.卧龙区农村宅基地认定审核表
6.卧龙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意见书
7.首次登记公告
8.委托书
附件1
卧龙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 勇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李炳东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张 涛 区政府办主任科员
潘金顺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卢 燚 区财政局局长
蔚国涛 区住建局局长
王清如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 昊 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可 靳岗街道办事处主任
许丁凡 卧龙岗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 霞 光武街道办事处主任
付春生 武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春海 王村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 柳 七里园乡人民政府乡长
苏亚楠 安皋镇人民政府镇长
孙润灼 潦河坡镇人民政府镇长
曲良霞 石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克哲 潦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孙玉晓 陆营镇人民政府镇长
秦芳芳 英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晓凤 蒲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清泉 青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 东 谢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贾 昕 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主任
王邦泽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潘金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邦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附件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收 件 |
编号 |
收件人 |
|||
日期 |
附件3-1
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
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卧龙区 | |||||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411303 | |||||
地籍区: | |||||
地籍子区: | |||||
宗地号: | |||||
定着物特征码:F | |||||
不动产单元号: | |||||
调查单位: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南阳市卧龙区 不动产登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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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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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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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日期: |
年 月 日 |
房地坐落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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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证件种类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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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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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电 话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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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类型 |
个人 |
项目名称 |
农民自有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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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自建房 |
产 别 |
私有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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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住宅 |
规 划 用 途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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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状况 |
幢号 |
户号 |
总套数 |
总层 数 |
所在层 |
房屋 结构 |
竣工时间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专有建筑 面积 (㎡) |
分摊建筑 面积(㎡) |
产权 来源 |
墙体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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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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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
0001 |
/ |
1 |
1 |
混合 |
/ |
/ |
自建 |
自有 |
自有 |
自有 |
自有 |
||||||||
0002 |
0001 |
/ |
1 |
1 |
混合 |
/ |
/ |
自建 |
自有 |
自有 |
自有 |
自有 |
||||||||
附件3-2
附件3-3
附件4
农村不动产申请登记承诺书
我叫 系 乡(镇) 村村民,身份证号码 ,需申请登记的农村房屋不动产位于 ,竣工时间 年。
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该房屋建房竣工后经自检,本人承诺该房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二、本人承诺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交材料问题导致无法进行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
三、本人承诺并保证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四至清楚、四邻无任何纠纷争议。
四、本人承诺本宗地之前取得的权利人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来源证书全部失去法律效力,本人及隶属关系成员都同意自愿作废。
五、本人承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村镇规划。
六、如存在提交的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等问题,愿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登记自动作废。
七、本承诺书一经签字立即生效。
承诺人:JC00120A (签印) 联系电话:
附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共同共有情况调查统计
附加说明 |
宗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与现使用状况不一致,已重新调查。 |
调查意见 |
调查过程符合规定,房屋权属界限清晰,无争议,调查结果可用于不动产测量。 |
房 屋 权 界 线 示 意 图 |
|
权利人姓名 |
与权利 人关系 |
|||||||
宗 地 编 号 |
注:此表仅供有共同共有人的情况下使用。家庭成员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的不填此表。
村民小组签字:411303019011FZRB 村委会签章:411303019011A
年 月 日
附件5
卧龙区农村宅基地认定审核表
说明: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6
卧龙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意见书
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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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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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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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房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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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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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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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状 况 |
幢号 |
总层数 |
房屋结构 |
竣工时间 |
建筑面积(㎡) |
产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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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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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 委员会审查 意见 |
房产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符合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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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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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村建 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房产情况属实,符合村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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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查 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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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附件7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编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月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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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南阳市卧龙区自然资源局
xx年 xx月 xx日
附件8
不动产登记委托书(个人)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人委托 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 之不动产的以下事项:
1、
2、
3、
4、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式: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
公告单位:南阳市卧龙区自然资源局
xx年 xx月 xx日
附件8
不动产登记委托书(个人)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人委托 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 之不动产的以下事项:
1、
2、
3、
4、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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