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医疗保障局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医疗保障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提供违法事实证据等立功表现的。 | |
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医疗保障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提供违法事实证据等立功表现的。 |
南阳市医疗保障局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南阳市医疗保障局免予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备注 |
1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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