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工作规范指引WLWC-4113032026001
宛龙王政〔2026〕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王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 王村街道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范指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街道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人员提取报酬;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街道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成本、收入、费用、收益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劳务)成本,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支出。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
销售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产品物资等取得 的收入。劳务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
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
约定,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
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劳务收入。
出租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发包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取得的,由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承包集体土地等集体资
产资源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
合同或协议约定,于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出租
收入、发包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项的,应当将收款金额分
摊至各个受益期,分期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
第十九条 投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投资损失是指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
第二十条 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补助收入。政府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收入实现时确认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经营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管护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出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等。
第二十四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用无形资产摊销、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以及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公益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外的支出,包括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存货等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净收益,是指收益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益总额基础上,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为本年可分配收益,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等。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实际分配收益等时,应当减少本年可分配收益。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核算中心建立完整领用台账。票据领取实行“按需领用、限量发放、从严管控”原则,后续申领须交回上一批次已使用票据存根联及作废票据,确保票据完好无损。
第三十二条 票据须按编号顺序依次使用,严禁跳号、漏号使用。填写票据须字迹工整、内容真实完整。大写金额采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小写金额不得涂改、挖补、刮擦;若填写错误,按票据作废流程处理,严禁私自销毁、篡改错误票据或违规补填。
第三十三条 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或公章)、财务审核人、收款人、交(付)款人签字确认后票据生效,三联式票据内容须完全一致,严禁缺联、漏填,记账联随对应财务凭证一并归档,作为账务处理的合法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执行“专人看管、专柜存放、加锁保管、账票分离”管理制度,单独建立空白票据库存台账,每月末盘点库存,核对库存票据数量、号码与领用登记信息,确保账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若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核算中心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涉及票据种类及号码,配合核算中心开展核查。票据管理人员变动,工作交接应列明票据库存数量、使用进度、作废票据明细等,确保票据管理无缝衔接。
第三十六条 票据如填写错误、打印失误、业务终止取消或票据污损无法正常使用时办理作废,须在三联票据上同时注明“作废”字样,注明作废日期,由经办人、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核人签字确认,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按领取批次、作废日期单独分类整理,保持票据三联完整、信息一致。严禁无正当理由作废票据,杜绝通过作废票据规避财务监管。
第五章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必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决议通过,形成的书面决议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成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参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程序、分工等,和具备财政部门颁发 《代理记账许可证》 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记账、报表、报税、档案管理等)、服务期限、费用、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对代理记账机构负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进行定期审查,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是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监事)切实履行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代理服务机构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分别设立报账员(日常业务较少的,报账员可兼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集体成员(村民)中推选产生,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报账员。
第四十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至少每个季度公开一次,业务量大的,可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的监督。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收支明细表。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公开。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创新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村务公告栏、门户网站、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等,提供及时、便捷、真实、全面、准确的财务会计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本村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落实民主理财责任,其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要严格代理程序,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委托代理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代理服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并熟悉相应的会计信息化软件操作和应用;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与村级组织进行对账。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上各要素应填写齐全。代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会计工作信息化。
第四十五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会计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或专业档案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分别管理并编制档案目录。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收据,严禁“白条”入账。特殊情况(如小额劳务)需使用自制凭证并严格审批。凭证要素(日期、单位、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齐全。大额支出必须附有会议记录、合同协议、预决算、验收报告、发放清单等附件。严格执行 “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 联签制度。审批权限须符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财务制度规定(如超过一定金额需集体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发包租金、投资收益、财政补助等)必须及时、足额存入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尤其是大额支付),减少现金使用,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溯。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报账坚持回避原则:经办人、证明人不得参与自身经办事项的审批;理事长经手支出由包村领导和其他理事审批,禁止自批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报账时限要求:支出完成后 15 日内报账,超半年支出不予入账;工程结算需在验收后 3个月内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否决情形:无预算、凭证不规范、程序缺失、用途不明的支出,各环节有权拒绝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推行非现金结算:实行银行转账、村务卡支付,减少现金使用,防范风险。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附件1的收入支出范围报账。附件2的额度标准如不适应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收入水平需调整,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景区)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指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王村街道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产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宛龙农领办发〔2025〕5号)正常执行,个别条款与本规范指引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指引执行。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费用(支出)范围
附件2.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一览表
附件2.2 组级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一览表
附件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理事会集体决议表
附件2.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支出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表
附件2.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原始凭证粘贴单
附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清查指标明细表
附件4、XX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记账具体操作细则(参考)
2026年3月17日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支出范围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收入 | 经营收入 | 销售收入 | 销售产品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
劳务收入 | 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 ||
出租收入 | 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租金收入 | ||
发包收入 | 由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承包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资源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等 | ||
投资收益 | 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 ||
补助收入 | 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 | ||
其他收入 | 盘盈收益 | 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 |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 |||
存款利息收入 | |||
费用(支出) | 经营支出 | 销售商品的成本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 |
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 | |||
维修费 | |||
运输费 | |||
保险费 | |||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管护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 | |||
出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 |||
税金及附加 | 消费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资源税 | |||
房产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车船税 | |||
印花税 | |||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 |||
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 | 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在村委会交叉任职人员除外)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 |
办公费 | |||
差旅费 | |||
管理用固定资产修理费 | |||
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 | |||
管理用无形资产摊销 | |||
聘请中介机构费 | |||
咨询费 | |||
诉讼费 | |||
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各项支出 | |||
公益支出 |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 | |
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 | |||
其他支出 | 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外的支出 | |
固定资产及存货等的盘亏、损失 | |||
防灾抢险支出 | |||
罚款支出 | |||
捐赠支出 | |||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 | |||
借款利息支出 | |||
附件2.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一览表 | |||||
支出类别 | 金额标准 | 经办与证明 | 审批流程 | 所需附件(至少包括) | 备注 |
日常小额支出 | 农业乡镇:单笔2000元(不含2000元);街道办:单笔3000元(不含3000元) | 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 | 会计(报账员)初审→监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核算中心付款 | 合法有效发票或凭证、事项说明 | 主要指日常办公、小额维修、紧急零星开支等。 |
一般性支出 | 农业乡镇:单笔2000-8000元(不含8000元); | 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 | 1、事前决议:理事会集体表决。农业乡镇超过5000元<含5000元>、街道办超过1万元<含1万元>,须监事会全体人员签字。 2、执行审批:会计(报账员)初审→监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包村领导复核→镇“三资”管理中心复核→镇级“三资”分管领导审批→核算中心付款 | 合法有效发票、合同或协议(如有)、明细清单、理事会集体表决材料 | 包括一般物资采购、服务费用、差旅费等经营性及管理性支出。 |
重大支出 | 农业乡镇:≥ 8000元; | 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 | 1. 事前决议:由村党组织提议、村 “两委” 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2. 执行审批:报账员初审 →监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包村领导复核→镇“三资”管理中心复核→镇级“三资”分管领导审批→核算中心付款 | 1. 会议决议(必需) 2. 合法有效发票 3. 经济合同或协议 4. 预算方案、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如适用)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重大事项”定义参照《王村街道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产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宛龙农领办发〔2025〕5号) | 通常包括:大型资产购建与处置、重大投资项目、大额举债、对外担保、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预算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
人员报酬补贴类支出 | 所有金额 | 制表人、审核人签字 | 固定标准:按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既定标准方案发放,根据金额标准进行审批。 变动或超额:须重新履行民主程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决议),再按决议审批。 | 1. 发放标准方案、会议决议 2. 考勤记录、考核结果等依据 3. 领取人员签字的发放明细表 | 包括干部报酬、误工补贴、福利性支出等。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确定的方案。 |
专项财政资金支出 | 按项目规定 | 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 | 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执行,在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根据资金额度进行审批,涉及重大变更需原批准机关同意。 | 1. 项目批复文件、资金文件 2. 专项资金合同 3. 项目进度证明、专项验收报告 4. 合法有效发票及明细 | 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专项审计。 |
附件2.2 组级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一览表 | ||
小额 | 中额 | 大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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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乡镇:500元(不含500元); 街道办:1000元(不含1000元) | 农业乡镇:500-2000元(不含2000元); 街道办:1000-5000元(不含5000元) | 农业乡镇:≥2000元; 街道办≥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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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申请 | 经办人申请 | 经办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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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会计审核 | 组会计审核 | 组会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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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审批 | 组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 组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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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账付款 | 组长审批 | 组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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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监事(长)审核 | 村监事(长)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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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账付款 | 村理事长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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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村领导复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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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及“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复核备案 | ||
审批流程说明
1. 金额标准自定义:审批权限金额标准如需调整,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自身规模、经济实力,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标准。
2. 流程刚性原则:
①“事前决议”是大额支出的前置条件,坚决杜绝“先支后议”。
②审批环节必须顺序进行,不得逆序或跳签。
3. 票据与附件要求:
①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
②附件是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合规的“证据链”,必须齐全。
③对附件不齐、审批不全的凭证,报账员有权拒绝受理,代理记账机构应拒绝入账。
4. 公开与监督:
①所有支出情况及审批程序,必须按月或季在财务公开栏进行详细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②监事会有权对审批流程和支出凭证进行全过程监督和事后检查。
5. 责任追究:对超越权限审批、化整为零逃避监督、提供虚假凭证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理事会集体决议表
决议编号:〔______〕第______号
组织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一、会议基本信息
项目 | 内容 |
会议主题 | |
会议时间 | 年 月 日 |
会议地点 | |
召集人 | (理事长签字) |
应到理事人数 | 人(理事会成员共 名) |
实到理事人数 | 人(≥应到人数⅔,符合法定出席要求) |
缺席理事名单 | (注明缺席原因) |
列席人员 | 监事会成员: ;村党组织代表: ;财务人员: ;其他 |
二、支出事项详情
1、支出项目名称:
2、支出依据:□年度财务预算□合同协议□政策文件□其他:
3、支出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资金来源:□集体经营收入□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合法收入:
5、支出用途说明:
6、附件清单(需随表归档):
□费用明细清单□合同/协议复印件□报价单/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发票样本□其他:
三、表决情况
表决方式 | 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 |
赞成票数 | 票(需超过全体理事半数) |
反对票数 | 票 |
弃权票数 | 票 |
表决结果 | 通过或未通过(赞成票未达到法定比例) |
理事签字确认 | (按实到理事人数依次签字) |
四、监督意见
监事会审查意见:□同意支出(符合财务制度及组织章程
□不同意支出,理由:
(监事会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事项说明
本决议表经签字盖章后,与附件一并由财务核算部门归档保存,接受成员查询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理事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填写说明
1、本表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七条、第九条制定,确保决议程序合法;
2、实到理事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否则决议无效;
3、重大支出(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大额投资等)需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由理事会作出具体支出决议;
4、涉及近亲属关联交易的理事需回避表决,在 “缺席理事名单” 中注明回避原因;
5、本表格一式四份,理事会、监事会、财务核算部门、镇、街道(景区)“三资”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支出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表决议编号:〔 〕第 号
组织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一、会议基本信息
项目 | 内容 |
会议主题 | |
会议时间 | 年 月 日 |
会议地点 | |
召集单位 | 理事会、村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召集(按实际填写) |
主持人 | (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签字) |
应到代表人数 | 人(成员代表共 名,按5-15户选举1人,总数≥20人) |
实到代表人数 | 人(≥应到人数⅔,符合法定出席要求) |
缺席代表名单 | (注明缺席原因,可委托同一户内成员参会) |
列席人员 | 监事会成员: ;村党组织代表: ;财务人员: ;法律顾问、技术专家: ;其他 |
二、重大支出事项核心信息
1、支出事项名称:
2、支出依据:□组织发展规划 □年度财务预决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中标文件□政策文件□其他:
3、支出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资金来源:□集体经营收入 □财政补助资金 □筹资筹劳资金 □其他合法收入:
5、支出详细说明(含效益分析、风险评估)
6、附件清单(需随表归档):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明细预算表□合同/协议草案 □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风险评估报告□党员大会审议意见□前期公示照片□其他:
二、表决情况
表决方式 | 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重大敏感事项首选)等 |
赞成票数 | 票(需超过全体成员代表⅔) |
反对票数 | 票 |
弃权票数 | 票 |
表决结果 | 通过或未通过(赞成票未达到法定比例) |
代表签字确认 | (按实到代表人数依次签字,附完整签到表) |
四、监督与审核意见
监事会监督意见:□同意支出(程序合规、方案可行)□不同意支出,理由:
(监事会全体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乡镇(街道)“三资” 监管部门意见(可选):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分阶段公开要求:(可选)
□决议作出后7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项目实施中期公示进展情况 □支出完成后15日内公示结果及财务明细
公示地点:□村务公开栏□线上公示平台□村民小组公告点 □其他:
异议处理机制:公示期内 1/10以上成员提出异议的,需 日内召开补充会议重新审议。
七、归档与备案说明
本决议表经签字盖章后,与附件一并由理事会、监事会、财务核算部门、镇级“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分别归档,接受成员查询、上级部门审计及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村党组织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八、填写说明
1.本表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 “四议两公开” 工作要求制定,重大支出必须履行本决策程序,严禁绕开成员代表大会擅自决策;
2、实到代表人数不足应到 2/3 或赞成票未达全体代表 2/3 的,决议无效;
3、公示材料需留存影像资料,异议处理情况需形成书面记录,与本决议表一并归档。
附件2.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凭证粘贴单 | |||||||
装订线 | 单位名称 | 镇、街道(景区)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 |||||
支出事由: | (如办公耗材采购、工程维修、务工补贴等) | ||||||
日 期: | 年 月 日 | ||||||
票据张数: | |||||||
票据金额合计 | 大写 | ||||||
小写 | |||||||
经办人: | 监事长(监事): | 理事长: | 包村领导: |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 | 镇级“三资”分管领导: | ||
原始凭证粘贴与填写规范
1、适用于王村街道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营支出、工程款项、福利补贴等所有财务支出的票据整理。
2、粘贴单建议采用 A4 纸,重要内容要求手写;签字流程按日常小额支出、一般性支出、重大支出等支出类别对应的审批权限进行,日期填写完整;涉及大额资金或集体资产处置的支出,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将相关决议作为附件。理事会决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附件2.3或2.4模板进行;“四议两公开”材料按现行的模板进行。
3、原始凭证的票据从粘贴单左上角开始,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粘贴;大票折叠后对齐边框,小票均匀平铺,避免覆盖关键信息;同类同金额票据集中粘贴,用胶水固定,禁用订书钉。
4、合计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票据张数含所有附件(如清单、合同复印件)。
5、粘贴单与原始凭证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归档,按月装订成册,保管期限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3、 年度资产清查指标解释 | ||
序号 | 报表 | 指标解释 |
1 | 农清明细01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期末合计数。 |
2 | 农清明细02短期投资清查登记表 |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
3 | 农清明细03应收款项清查登记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成员、非成员(包括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
4 | 农清明细04库存物资清查登记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 |
5 | 农清明细05消耗性生物资产清查登记 | 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鱼虾贝类等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 |
6 | 农清明细06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 |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即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投资。 |
7 | 农清明细07生产性生物资产清查登记 | 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役畜等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 |
8 | 农清明细08-1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 |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 |
9 | 农清明细08-2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2 | |
10 | 农清明细09-1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待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待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公益支出或其他支出。 |
11 | 农清明细09-2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2 | |
12 | 农清明细10无形资产清查登记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权等由其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
13 | 农清明细11_公益性生物资产清查登记 | 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
14 | 农清明细12长期待摊费用清查登记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
15 | 农清明细13-1短期借款清查登记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个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 |
16 | 农清明细13-2应付款项清查登记表 | 包括与成员、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等确实无法偿还的或者债权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豁免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
17 | 农清明细13-3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个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 |
18 | 农清明细14应付工资清查登记表 |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获得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
19 | 农清明细15应付劳务费清查登记表 |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获得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务而应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
20 | 农清明细16 应交税费清查登记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未缴纳、多缴纳或未抵扣的各种税费。 |
21 | 农清明细17一事一议资金清查登记表 |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
22 | 农清明细18专项应付款清查登记表 |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政府给予的具有专门用途且未来应支付用于专门用途(如建造长期资产等)的专项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作为补助收入,不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 |
23 | 农清明细19 所有者权益清查登记表 |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全体成员享有的剩余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
24 | 农清明细20待界定资产清查登记表 | 由于特殊原因产权尚未界定的集体资产,待界定资产不纳入本次清产核资集体资产的总额。 |
25 | 农清明细21-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表 |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集体土地确权和农业农村部门承包地确权获取的数据进行登记。本表反映集体拥有的农用地资源的清查情况。资源类型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其中其他农用地指的是集体拥有的上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农用地。 |
26 | 农清明细21-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表 |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获取的数据进行登记。本表反映集体拥有的建设用地的清查情况。本表可区分“资源类型”分别填写。“资源类型”指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 |
27 | 农清明细21-3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表 |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获取的数据进行登记。本表反映集体拥有的未利用地、林木的清查情况。本表可区分“资源类型”分别填写。“资源类型”指四荒地、其他未利用地、待界定土地、公益林、商品林。 |
28 | 农清明细22-1资产负债表(组织类) | 自动生成 |
29 | 农清明细22-2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 | |
30 | 农清明细22-3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 |
31 | 农清明细23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 | 参考明细17、18-1、18-2、18-3 |
附件4、
XX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记账具体操作细则(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代理记账工作有序、高效、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代理记账,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代理机构”)办理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编制财务报表等会计业务的行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保留财务管理主体职责,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记账工作遵循“主体不变、规范运行、民主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报账员岗位,由理事会提名,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产生。报账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和与代理机构的指定对接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保管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结算账户、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需分人分管制)。
2. 负责所有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的办理,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簿)。
3. 负责收集、初审、整理所有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及附件,确保其合法、真实、完整。
4. 按规定程序办理支出审批手续。
5. 定期(每月××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整理成册,移交代理机构记账。
6. 负责与代理机构的日常沟通,领取并分发代理机构编制的记账凭证、财务报表。
7. 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原始凭证、报表等)的日常保管。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效益性负责。理事长是财务审批的最终责任人。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凭证进行审核监督,有权对不合理开支提出质询并要求纠正,审核无误后在专用审核表或凭证封面上盖章并签字(或全体签字)。
第七条 代理机构的职责(以服务合同约定为准,一般包括):
1. 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及附件。
2.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 按月或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并附简要说明。
4. 按要求提供税务申报资料,协助完成纳税申报(如需)。
5. 指导、解答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咨询。
6. 定期(通常为年度终了)打印、装订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移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归档。
第三章 具体操作流程
第八条 收入管理流程:
1. 所有收入款项,由报账员开具规范票据(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在收到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结算账户,严禁坐支现金。
2. 报账员将银行缴款回单、收入票据记账联及相关依据(如合同、决议)整理好,作为原始凭证。
第九条 支出管理流程(核心环节):
1. 事前审批:所有支出实行“先审批、后办理”原则。大额支出规定,例如:单笔超过××××元)须事先提交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2. 取得凭证:经办人在业务发生后,须向收款方索取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正式发票。
3. 凭证粘贴与初审:经办人将票据及相关附件(如会议纪要、合同、清单、验收证明等)整理粘贴,填写《支出报销单》,交证明人签字证明业务真实性,再报报账员进行合规性初审。
4. 审批签字:报账员初审后,按以下权限报批:
· 小额支出(如低于××元):由×××审批。
· 一般性支出(如××元至××××元):由×××、×××共同审批。
· 大额及重要支出(超过××××元或属重大事项):需附有生效的会议决议,再由×××签批。
5. 所有支出凭证须在报账前交由监委会(或监事)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支出凭证审核封面》上盖章、签字(或全体签字)。
6. 付款与记账:报账员根据已完成全部审批和审核程序的凭证办理付款(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每月××日,报账员将本月所有收支原始凭证,按时间顺序整理、编号、填写《原始凭证交接单》,送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接收凭证时,应与报账员共同清点、确认,并在交接单上签字。
第十条 对账与报表流程:
1.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原始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账务处理,编制好记账凭证、财务报表。
2. 报账员负责从代理机构取回记账凭证和财务报表,交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或监事)审阅。
3. 报账员每月初与银行对账,确保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簿)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 年终,代理机构应提供完整的年度会计决算报告,供本集体经济组织审议和公开。
第四章 财务公开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协助本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每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前,编制通俗易懂的财务公开表。公开表需经理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财务公开表应在村务公开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微信群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收入明细、支出明细、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将完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打印、装订成册,编制移交清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办理正式交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负责长期保管。电子数据需双方共同备份。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代理记账工作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查询和监督。对提出的疑问,理事会和报账员应在××日内给予解答。
第十五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镇、街道(景区)农村“三资”管理部门或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的审计监督,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代理机构进行不规范操作。如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资料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应责任。代理机构因自身专业过失造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按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本集体经济组织XXXX年XX月XX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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