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桥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的
通 知WLSQ-4113032026001
宛龙石政文〔2026〕27号
各村:
《石桥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石桥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石桥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
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切实加强我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进一步提升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护范围
截止当年不满10年(含)的已建农田水利设施(包括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机井、泵站、水坝及配套输排水、高低压电力设施、机电设备、井堡井房,灌、排水沟渠等)。
超出10年周期的已建农田水利设施,由所在镇、村、组按照具体实际使用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组织管护。
二、管护主体
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村民委员会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及时对管护情况开展监督;承包地经营权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
三、管护模式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1、专职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推荐,公开委任管护人员。
2、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一般耕地,由流入方种地大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四、管护标准
农田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堡)房、管道、井台、出水口、配电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渠道、排水沟应及时疏浚,保持通畅。
1、机电井,高、低压供电正常,线路接线规范,安全措施到位,机井保护装置和出水口保护装置保持完好,机井潜水泵正常工作能出水,逆止阀、泄气阀、法兰盘、水计量装置运行正常,地埋管道畅通,出水口给水栓无损坏,无跑冒滴漏,门锁、管护责任牌安装到位。
2、裸井,机井无淤积,井台、井盖保持完好,出水正常。
五、管护组织和职责
村民委员会对全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1、村民委员会为各村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巡检和管护工作,管护人员按0.68元/度收取电费(内含管护费用)。农田机井严格落实“一长两员”机制,“井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管护员”由村级确定,每村确定若干名“管护员”,明确管护职责和范围。村级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无职党员、群众代表等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的人员中优选,管护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审核,最终确定人员。
2、已规模流转并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该流转土地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管护资金由新农主体自筹自支,并接受村级监督管理。
六、管护措施
1、在工程设施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的,由村管护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检修、整修。质保期满后,出现故障或损毁的,简易故障由村管护员负责维修;技术难度大、重大故障或严重损毁需要资金量大的,由村委商议后解决。
2、村管护员定期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巡检,闲时每月不少于2次,灌溉设施每月至少启动试运行1次,忙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巡检活动与管护人员补助挂钩。对巡查发现的设施毁坏、功能障碍及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维修。
3、村管护人员由村委负责受理群众反馈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在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快速排除故障;对暂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并在2天内解决;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工作疏漏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所有村民都有爱护、制止、检举损害农田水利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农户或新农主体对自己承包或租赁地中的水利设施负管护义务,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者予以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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