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有哪些?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5.《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二、本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通过自行开垦耕地或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能够补充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本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单位是哪个部门?
耕地开垦费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办理收缴业务。
四、本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综合考虑开垦耕地的平均成本、占用耕地类别、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全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具体为:一类地(1-5等)29元/平方米、二类地(6-10等)22元/平方米、三类地(11-15等)14元/平方米。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级的,分别计算并加总。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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