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工作规范指引
WLWC-4113032026001
宛龙王政〔2026〕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王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 王村街道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范指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人员提取报酬;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街道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成本、收入、费用、收益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劳务)成本,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支出。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
销售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产品物资等取得 的收入。劳务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
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
约定,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
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劳务收入。
出租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发包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取得的,由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承包集体土地等集体资
产资源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
合同或协议约定,于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出租
收入、发包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项的,应当将收款金额分
摊至各个受益期,分期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
第十九条 投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投资损失是指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
第二十条 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补助收入。政府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收入实现时确认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经营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管护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出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等。
第二十四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用无形资产摊销、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以及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公益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外的支出,包括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存货等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净收益,是指收益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益总额基础上,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为本年可分配收益,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等。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实际分配收益等时,应当减少本年可分配收益。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核算中心建立完整领用台账。票据领取实行“按需领用、限量发放、从严管控”原则,后续申领须交回上一批次已使用票据存根联及作废票据,确保票据完好无损。
第三十二条 票据须按编号顺序依次使用,严禁跳号、漏号使用。填写票据须字迹工整、内容真实完整。大写金额采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小写金额不得涂改、挖补、刮擦;若填写错误,按票据作废流程处理,严禁私自销毁、篡改错误票据或违规补填。
第三十三条 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或公章)、财务审核人、收款人、交(付)款人签字确认后票据生效,三联式票据内容须完全一致,严禁缺联、漏填,记账联随对应财务凭证一并归档,作为账务处理的合法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执行“专人看管、专柜存放、加锁保管、账票分离”管理制度,单独建立空白票据库存台账,每月末盘点库存,核对库存票据数量、号码与领用登记信息,确保账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若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核算中心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涉及票据种类及号码,配合核算中心开展核查。票据管理人员变动,工作交接应列明票据库存数量、使用进度、作废票据明细等,确保票据管理无缝衔接。
第三十六条 票据如填写错误、打印失误、业务终止取消或票据污损无法正常使用时办理作废,须在三联票据上同时注明“作废”字样,注明作废日期,由经办人、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核人签字确认,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按领取批次、作废日期单独分类整理,保持票据三联完整、信息一致。严禁无正当理由作废票据,杜绝通过作废票据规避财务监管。
第五章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必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决议通过,形成的书面决议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成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参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程序、分工等,和具备财政部门颁发 《代理记账许可证》 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记账、报表、报税、档案管理等)、服务期限、费用、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对代理记账机构负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进行定期审查,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是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监事)切实履行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代理服务机构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分别设立报账员(日常业务较少的,报账员可兼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集体成员(村民)中推选产生,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报账员。
第四十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至少每个季度公开一次,业务量大的,可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的监督。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收支明细表。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公开。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创新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村务公告栏、门户网站、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等,提供及时、便捷、真实、全面、准确的财务会计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本村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落实民主理财责任,其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要严格代理程序,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委托代理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代理服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并熟悉相应的会计信息化软件操作和应用;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与村级组织进行对账。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上各要素应填写齐全。代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会计工作信息化。
第四十五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会计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或专业档案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分别管理并编制档案目录。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收据,严禁“白条”入账。特殊情况(如小额劳务)需使用自制凭证并严格审批。凭证要素(日期、单位、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齐全。大额支出必须附有会议记录、合同协议、预决算、验收报告、发放清单等附件。严格执行 “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 联签制度。审批权限须符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财务制度规定(如超过一定金额需集体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发包租金、投资收益、财政补助等)必须及时、足额存入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尤其是大额支付),减少现金使用,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溯。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报账坚持回避原则:经办人、证明人不得参与自身经办事项的审批;理事长经手支出由包村领导和其他理事审批,禁止自批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报账时限要求:支出完成后 15 日内报账,超半年支出不予入账;工程结算需在验收后 3个月内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否决情形:无预算、凭证不规范、程序缺失、用途不明的支出,各环节有权拒绝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推行非现金结算:实行银行转账、村务卡支付,减少现金使用,防范风险。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附件1的收入支出范围报账。附件2的额度标准如不适应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收入水平需调整,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景区)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指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王村街道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产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宛龙农领办发〔2025〕5号)正常执行,个别条款与本规范指引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指引执行。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费用(支出)范围
附件2.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一览表
附件2.2 组级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一览表
附件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理事会集体决议表
附件2.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支出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表
附件2.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原始凭证粘贴单
附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清查指标明细表
附件4、XX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记账具体操作细则(参考)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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