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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3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WLZF-4113032020003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20〕15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13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WLZF-4113032020003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龙政办〔202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卧龙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413

 

 

 

 

 

 

 

 

 

 

 

南阳市卧龙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落实安全运行责任,确保工程平稳运行,保证小型水库效益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南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卧龙辖区内从事小型水库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调度、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水利局负责卧龙辖区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成立区小型水库管理中心,负责卧龙辖区内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年度考核等。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及管理中心办公经费70万元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区水利局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卧龙区水利局是水库工程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①小(1)型水库运行管理收归区水利局直接管理,②负责聘用管护人员,明确小(1)型水库管护人员职责,落实水库的日常管理;

③对全区在册小型水库的管护人员进行培训,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工作;④负责对全区小型水库工程管护情况进行考核;⑤负责组织小(1)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⑥负责小(1)型水库降等报废申报工作,负责小(2)型水库降等报废审批工作;⑦落实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对水库工程运行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职责:①要明确专管机构,对辖区小(2)型水库进行统一管理;②负责聘用管护人员,明确小(2)型水库管护人员职责,落实水库的防汛、日常监管;③负责组织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④负责小(2)型水库降等报废申报工作;⑤负责组织小型水库抗洪、抢险,协助解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事纠纷和渔事纠纷。

第二章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第七条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

()主坝下游坡脚外50米;

()副坝下游坡脚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

()设计洪水位线以内;

()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50米。

第八条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

()主、副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校核洪水位线以内。

已经在1984年进行确权划界的,按照原确定的管理范围。没有进行确权划界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包括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大于上述标准的,不再变更;小于上述标准的,应按以上标准重新划定。

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协助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及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对水库安全负直接责任。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条小(1)型水库至少配备3名管护人员,小(2)型水库至少配备2名管护人员。选聘水库管护人员应相对固定,年龄宜在55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水利事业,参加新农合,能熟悉工程情况和识别基本险情。管护人员由水库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景区)水利站(农办)推荐,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审核确认,或区水利局以社会化服务形式直接推荐,经区水利局培训合格后批准聘用,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主要职责:()严格执行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及时清理坝坡杂草,保持坝体整洁、美观;()及时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及日常养护、维护工作,确保树木成活; ()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事、渔事违法行为等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水库管护制度,包括:小型水库管理岗位责任制、维修养护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养护制度、设备维修制度、闸门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及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并对水库安全负直接责任。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

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四章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小(1)型水库管护人员直接与区小型水库管理中心签订水库管理维护劳务承揽合同。承揽报酬:汛期(59)1000(含人身意外保险费)//人,非汛期700(含人身意外保险费)//

(2)型水库管护人员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签订水库管理维护劳务承揽合同,报区小型水库管理中心备案。承揽报酬:汛期(59)700(含人身意外保险费)//人,非汛期400(含人身意外保险费)//人。

第十九条制定《南阳市卧龙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对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评,半年考核一次,每年度分两次发放报酬,根据考核结论发放,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实行奖惩,决定是否继续签订或解除承揽合同,奖励费用从管护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主要用于水库日常检查中较大范围的护坡松动处理、裂缝处理,库区绿化、林木管护,白蚁治理,金属件防腐处理、机电设备保养,防汛料物购置、物料动力消耗,管理设施及物品购置、维修养护等。

第二十一条区小型水库管理中心会同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编制年度维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年度维修结束后,应及时完善相关验收资料,由区水利局组织区小型水库管理中心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五章防汛调度

第二十二条区小型水库管理中心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编制小型水库度汛方案、大坝安全管理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等方案预案,依照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水库防汛涉及的主要工作:①备足防汛物料,备齐抢险工具和器材;②组建抢险队伍,明确抢险人员;③及时接收气象信息,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各项防汛工作落实到位;④确保防汛道路畅通;⑤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⑥做好防汛抢险准备,落实下游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及管护人员整个汛期应当根据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区、乡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区、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区水利局报告。对一时难以处理的,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按照

“四个一”(即:明确一份责任书、制订一套应急预案、落实一支抢险应急队伍、配置一批抢险物资设备)要求处置。

第六章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水库工程设计标准或工程现状,结合水情,选择最优的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兴利除害关系,在确保工程安全的情况下,综合利用水资源,发挥工程最大效益。

第二十六条在确保水库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和多种经营活动取水需要。

第二十七条根据季节降雨特点有计划地做好水库的蓄水和供水工作,在汛后要控制水位下降速度,维持一定的蓄水量,保证大坝安全。

第七章水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重视小型水库生态保护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积极开展水源涵养林、水库消落区、生态湿地等水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建设工作,有效防止库区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和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小(1)型水库需征得区水利局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小(2)型水库需征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同意,区水利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占用单位应依法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三十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区水利局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八章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水库渔业实行生态养殖,所有小型水库水面不再对外承包,终止原有水面承包或租赁合同,2020年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小(1)型水库水面的经营管理由区水利局负责;小(2)型水库水面经营管理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保证水库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水库水面经营不得以经济利益为由超限蓄水;不得蓄意损坏水库工程设施和管理设施;不得污染水库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防汛抢险和抗旱调度。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区水利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和相关管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或者管护人员的;

()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区水利局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区水利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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