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区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19.《南阳市畜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宛牧〔2016〕2号)
20.《卧龙区现代畜牧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二、禁养区范围
1.卧龙区及乡镇镇区建成区。
2.卧龙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区域。
4.南水北调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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