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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20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WLZF-4113032020001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20〕3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0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WLZF-4113032020001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区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61日起施行)

19.《南阳市畜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宛牧〔20162)

20.《卧龙区现代畜牧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二、禁养区范围

1.卧龙区及乡镇镇区建成区。

2.卧龙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区域。

4.南水北调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0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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