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修订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WLFG-4113032025001号
宛龙发改〔2025〕9号
委机关各股室,委属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 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省、市“放管 服”改革和投融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参照《河南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23〕172 号)、《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宛发改投资〔2022〕155号)有关文件,结合前阶段使用期间巡视巡查、审计有关要求,修订《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并于2025年5月16日委班子(扩
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19日
南阳市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下简称“区发改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2016〕 18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规 〔2018〕 160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 〔2021〕 1813 号)、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196 号)等要求,参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23〕172 号)、《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 (宛发改投资〔2022〕 155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对需要评估的事项,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独立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区发改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区发改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发改委委托进行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方式由区发改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区财政解决,咨询评估质量由区发改委管理。
第四条 区发改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区发改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区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委相关规定。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 区发改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 区发改委审批或核报区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2. 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3. 区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4.市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区发改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市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和其他事项;
5. 区发改委安排区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时,需要评审筛选的项目;
6. 区委、 区政府授权开展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
7.其他需要咨询评估的事项。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 对于情况简单、 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 国家、省、市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项目建议书可以不委托评估;资金申请报告一般不委托评估。
第七条 区发改委委托评估的具体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委托评估;未纳入清单但根据实际
确需委托评估的事项,需报委班子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委托评估。清单根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区发改委职能调整适时调整。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能体现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中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利水电、农业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电子信息工程 7 项专业任意两项及以上专业。
(二)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需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
(三)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研究确定的招标方案和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公开招标程序,与 中标的咨询机构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后开展项目咨询评估。
第十条 区发改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资质变化、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考核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依据选取投资咨询评估机构项目入围结果公示顺序,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
(二)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提交书面说明。
(三)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咨询机构、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具体选取咨询评估机构,除涉密项目(事项)外,均通过委内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行政审批股、业务股室初审申报资料,具备咨询评估条件后, 由主办业务股室发起咨询评估申请,填写《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附件2),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 由负责咨询评估工作股室按照咨询评估机构顺序安排,并报咨询评估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二)咨询评估机构要按照回避原则进行自查,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 由负责咨询评估工作股室重新选择,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和咨询评估费额度后, 由主办业务股室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附件3)。对特别重要项目、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或特殊原因需要另外招标、询价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按委“三重一大”事项规定执行,评估机构需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第十三条 主办业务股室与咨询评估机构协商确定评审会规模,要严格控制邀请部门和参会人员。 区发改委、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主办业务股室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于 3 日内依据报告结果起草批复文件,报经业务分管领导和行政审批分管领导签批发文笺后,移交行政审批股, 由行政审批股审核“河南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程序完成后,方可出具正式批复。
第十五条 主办业务股室应及时完成对咨询评估机构服务评价,并完善财务凭证,包括且不限于报销原始单据粘贴单、 《评估机构申请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等,移交咨询评估工作股室, 由咨询评估工作股室定期整理财务凭证并联系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对应的发票后,统一移交委财务。财务按照财务支付相关程序审核完成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咨询评估结束后,主办业务股室应及时完成资料归整,包括且不限于政府投资计划( 区政府同意批复、会议纪要等)、项目呈报请示、咨询评估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咨询评估报告等。资料齐备后,移交咨询评估工作股室,咨询评估工作股室负责定期整理移交办公室档案室存档以备查阅。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如承担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如不接受该项任务,需书面向负责咨询评估工作股室说明情况。分管咨询评估工作股室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担该任务的下一个评估机构,并将原评估机构轮空一次。
在接受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向主办业务股室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市、 区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八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由区发改委主办业务股室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主办业务股室应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条 对不同的评估事项,分类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重点。
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项目布局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是否具备,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是否合理,投资效益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分析评估等。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参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专项规划和其他事项的咨询评估,评估内容和重点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参加咨询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 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自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附件 3)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将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区发改委。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前3 个工作日向区发改委主办业务股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业务股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发改委制定《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4),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选取专家能力、提交评估报告的时效性、评估报告质量等。考核类型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终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较好 、 一般 、较差( 即未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第二十七条 除涉密项目(事项)外, 区发改委主办业务股室应在咨询评估报告提交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日常考核打分。根据日常考核情况,负责咨询评估工作股室会同主办业务股室每年组织开展年度考核,每三年组织开展终期考核。
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结果在区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并作为咨询评估机构资信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对评估质量首次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不予支付咨询评估费;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暂停其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对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对终期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取消其参加下一轮遴选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区发改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区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质量日常考核情况、 区发改委有关股室咨询评估工作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区发改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发改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根据第二十六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区发改委应当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四)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咨询单位索取费用、摊支成本;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的行为。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可提请中咨协会取消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卧龙”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区发改委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由区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和审计。采购费用标准参照市级方案执行,并随市级方案变化同步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宛龙发改〔202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
2. 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3. 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4. 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 1
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
( 一)农业、林业;
(二)水利水电;
(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气;
(六)公路;
(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八) 民航;
(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医药;
(十三)机械(含智能制造);
(十四)轻工、纺织;
(十五)建材;
(十六)建筑;
(十七)市政公用工程;
(十八)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十九)其他( 以实际专业为准)
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编号:宛龙发改评估〔20 〕 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单位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项目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 ||
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编制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 | ||
评审事项 | 专业分类 | ||
项目概况 | |||
评审机构名称 | 评审费用控制价格 | 大写: 元整 小写:¥ | |
行政审批部门意见 | |||
申请股室意见 | 申请股室 分管领导意见 | ||
投资股室意见 | 投资股室分管领导意见 | ||
备 注 | |||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 | |||
评价等次和分值 | 较好(100-80) 一般(80-60) 较差(60-0) | ||
结果等次和分值 | |||
备注: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编号要和“评审机构申请表”编号一致;完成评审后,申请股室要对本次评估机构评估质量进行总体质量考核评价,给出具体评价结果等次和分值。
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编号:宛龙发改评估〔202 〕号
甲方:南阳市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对 项目(事项)进行评估(审)。 乙方应按照商定的评估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并于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主办业务股室)提交符合质量标准评估报告3 份。按议定价格,本次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 元(大写) , 由甲方从区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安排。 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 出具的发票和其他财政资金支付必需的材料后按财务程序完成资金支付手续。
甲 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乙方咨询评估质量考核为较差, 甲方不予支付咨询评估费。因评估对象原因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视作完成评估。本协议未尽事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协商解决
甲方: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方: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1.项目(法人)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2.评估对象的编制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3. 区发展改革委主办股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发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规范评估程序,提高评估质量,根据《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 ,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评估质量考核,适用于由区发改委委托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三条评估质量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 评估质量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终期考核。终期考核每3 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评估质量日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
(二)咨询评估机构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咨询评估机构选取专家的能力;
(四)评估报告提交的时效性(若不能按时提交,是否及时申请延期,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五)评估报告质量。
第六条 评估质量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考核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其中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为较
好,60 分(含 60 分)至 80 分为一般,60 分以下为较差( 即未通过考核) 。评估质量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日常考核评分中,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咨询评估机构的沟通协调能力、咨询评估机构选取专家的能力、评估报告提交的时效性、评估报告质量所占分值依次为 10 分、10 分、 15 分、15 分、50 分;年度考核评分为评估机构日常考核平均分,即 日常考核总分除以考核次数;终期考核评分为咨询评估机构年度考核(3 年)平均分。
第七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 10 个工作日 内,主办业务股室对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并将投资咨询评估质量考核表报固定资产投资和能源管理股统一备案。
第八条 对 日常考核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扣除本次评估费的 20%并将咨询评估机构排名靠后,不再委托5000 万以上的大中型评估项目;对第二次 日常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不予支付本次项目的咨询评估费, 由区发改委进行约谈并告知暂停其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
第十条 对终期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取消其参与下一轮咨询评估机构遴选的资格。
第十一条区发改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质量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投资咨询评估质量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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