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中小学食堂财务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WLJT-4113032025001号
宛龙教体字〔2025〕5号
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了加强我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现将《南阳市卧龙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卧龙区教育体育局
2025年1月13日
南阳市卧龙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食堂财务核算和服务行为,保证师生饮食质量,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根据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教体卫艺[2019]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设置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食堂收费管理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委托经营。
学校食堂实行两种供餐模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各校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具体的就餐模式。
第五条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同年龄段、不同区域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的伙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在学校公示,并将方案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报区教体局备案。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不低于高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据实结算。
第六条 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第七条 学生伙食费由专人负责、专人收取,并开具收据,应及时、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必须一人一卡(票),确保每笔收入都有据可查,每月由学校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预收伙食费时,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数,自觉接受监督。供应餐数减少时,及时退费或结转下月;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提供充值卡由学生自行充值。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自主经营的食堂实行保本零利润经营;非义务教育学校对外托管的食堂要严格成本核算,实行微利经营,确保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餐饮行业,饭菜质量优质安全,同时学校不得向委托方收取承包费用(或管理费)。
第三章 食堂收支管理
第九条 学校食堂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同时,各学校根据实际,出台本校食堂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不得有过多结余。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财务人员根据单位实际设立专职会计、出纳岗位,条件不具备的可由学校财务人员兼任,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别设立,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收入指学校食堂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所取得的资金。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支出报销实行集体审批制度。要获得合法、有效地票据,经办人、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相应报销手续,并据此记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校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煤气、人工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学校食堂结余款项应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物资采购、维修、设备添置等支出,需附明细清单、合同等附件,且明细清单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明细清单加盖供货单位签章。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食堂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纪检监察、教育、市场管理、审计、财政等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挤占学生伙食费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食堂财务审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力量对20%以上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3年内完成一轮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阳市卧龙区中小学食堂管理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宛龙教体字〔2022〕250号)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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