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 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
关于废止宛龙民文〔2022〕11号和宛龙民文〔2023〕7号 文件的通知
WLMZ-4113032024003号
宛龙民文〔2024〕28号
各镇、街道(景区)民政所、财政所:
为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 《南阳市民政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宛民文 〔2024〕39号)文件精神,2024年7月卧龙区民政局印发了《南 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宛龙民文〔2024〕22号)(以下简称《标准》),此文件是2024年7 月起卧龙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标准的政策依据。《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宛龙民文〔2022〕11号)和《南阳市卧龙区 民政局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宛龙民文〔2023〕 7号)两文件与《标准》冲突。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宛龙民文〔2022〕11号和宛龙民文 〔2023〕7号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2024年7月以后城乡低保、 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的政策依据。
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 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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