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对农药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
2 | 对肥料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
3 | 对植物检疫的监督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5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6 | 对渔业活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第三款: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四款: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7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8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9 | 对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10 | 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1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决定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农村部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后,按照公告中的质量标准进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第二款:农业农村部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必要时进行再评价,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境外企业及其销售机构、销售代理机构名单。 |
12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卧龙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8-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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