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股室 |
| 1 | 建设工程各方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建筑管理股 |
| 处置 | 2.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 公开 | 3.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87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工业路66号卧龙区住建局西四楼 | |||||||
| 2 | 工程质量投诉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规违法行为。 | 建筑管理股 |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 公开 |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87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工业路66号卧龙区住建局西四楼 | |||||||
| 3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组织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建筑管理股 |
| 处置 | 2.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 公开 | 3.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事后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87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工业路66号卧龙区住建局西四楼 | |||||||
| 4 | 房屋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建房[1997]40号)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城市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六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实施安全检查的; 2、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住房管理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 公开 |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督。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95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工业路66号卧龙区住建局东一楼 | |||||||
| 5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此事项市级);(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住房管理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 公开 |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日常检查监督。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3192089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工业路66号卧龙区住建局东一楼 | |||||||
| 6 | 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建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管理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 公开 |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87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工业路66号卧龙区住建局西四楼 | |||||||
| 7 |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砖。鼓励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的使用。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销售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返还、解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建筑管理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 公开 |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87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工业路66号卧龙区住建局西四楼 | |||||||
| 8 |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使用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砖。鼓励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的使用。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销售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返还、解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建筑管理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 公开 |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87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工业路66号卧龙区住建局西四楼 | |||||||
| 9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 行政检查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筑管理股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地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87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建设路146号卧龙区人民武装部院内四楼 | |||||||
| 10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行政检查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年度责任目标、上级通知、特定时节等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管理股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
| 持续监管 | 4.监督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87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建设路146号卧龙区人民武装部院内四楼 | |||||||
| 11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 建筑管理股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进行审查);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检查结论进行网上公示。依法需要给予整改、或资质降级、取消的处理决定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载明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等内容。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行政检查合格的,应在资质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印章;行政检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87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建设路146号卧龙区人民武装部院内四楼 | |||||||
| 1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七款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年度计划,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 建筑管理股 |
| 监督检查 | 2.监督检查责任:依据文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 ||||||
| 处置责任 |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处置,不得违返法律法规。 | ||||||
| 信息公开 |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62297087 投诉机构:卧龙区住建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2297036 |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建设路146号卧龙区人民武装部院内四楼 | |||||||
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栏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7-3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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