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检查事项和依据

卧龙区林业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7-29来源:

分享: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

对林草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3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5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是否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2008)》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6

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和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按期消除火灾隐患的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200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7

森林防火工作联防区域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8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是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森林防火条例(2008)》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9

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10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是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1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12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