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目录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型 | 实施依据 |
| 1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政检查 | 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7)》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
| 2 | 对民办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
| 3 | 劳务派遣业务和派遣用工情况行政检查 |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 4 | 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行政检查 |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企业年金办法(2018)》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5 | 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行政检查 | 对最低工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1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6 | 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
| 7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22)》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22)》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 |
| 8 | 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9)》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通过日常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 |
| 9 |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七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
| 10 | 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 1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12 | 对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 13 | 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14 | 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
| 15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
| 16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
| 17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检查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
| 18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
| 19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 | |
| 20 | 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
| 21 | 就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行政检查 | 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 22 | 对《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7-25来源:
【打印】【字体:大中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卧龙概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