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2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5.《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6.《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 |
3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2.《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3.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4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2.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5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6 | 医疗保障稽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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