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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指导清单

发布时间:2025-06-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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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指导清单

 

   为指导企业建立和加强竞争合规管理制度,提升竞争合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不正当竞争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稳健发展,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责任、合规建议归纳如下:

 

一、不正当竞争类

 

(一)混淆行为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合规建议: 1.建立严格的品牌标识审查机制,在推出新品牌、新产品标识前,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法律检索,确保不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混淆。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混淆行为的法律认知和风险意识。 3.定期对自身品牌标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整改潜在问题。

 

(二)商业贿赂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规建议: 1.制定明确的反商业贿赂政策和行为准则,向全体员工传达并要求严格遵守。 2.建立供应商、合作伙伴的廉洁审查机制,对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对象谨慎合作。 3.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对涉及业务往来的费用支出进行严格审核。

 

(三)虚假宣传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商业宣传。 2.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合规建议: 1.确保所有宣传内容真实、准确、有依据,对广告文案、产品说明等进行内部审核,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刷单、刷好评等虚假交易行为。 3.建立消费者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对宣传内容的质疑和投诉。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进行梳理和分类,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信息访问权限等。 2.在招聘员工、与合作伙伴合作时,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告知和风险提示。 3.加强企业内部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电子侵入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 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详细规划并明确公示奖品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信息,确保内容清晰、无歧义。 2. 建立公正、透明的抽奖和兑奖流程,可引入第三方监督。 3.严格遵守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限制。

 

(六)商业诋毁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教育员工尊重竞争对手,树立合法竞争的理念,不参与任何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2.对涉及竞争对手的评价和言论保持客观、真实,避免发布未经证实的负面信息。 3.若发现竞争对手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向监管部门投诉等,而非采用诋毁手段。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类

 

(一)网络混淆行为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 3.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4.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5.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6.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7. 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法律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规建议: 1.建立严格的品牌和标识审核机制,在推出新的网络经营活动标识、页面设计等之前,进行全面的检索和排查,避免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混淆。 2.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避免因合作而参与到混淆行为中。 3.定期对自身网络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混淆问题。

 

(二)网络商业贿赂行为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规建议: 1.制定明确的反商业贿赂政策,向员工和合作伙伴传达严禁商业贿赂的态度和规定。 2.规范业务往来中的礼品赠送、招待等行为,设定合理的标准和审批流程。 3.对涉及与平台工作人员、有交易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的业务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和审查。

 

(三)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2.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3.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4.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对于涉及竞争对手的信息,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和客观性。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认识和法律意识,避免因员工个人行为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3.若与竞争对手存在争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法律诉讼、行业调解等,而不是采取诋毁手段。

 

(四)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行为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 2.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3.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4.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法律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在开展网络业务和技术研发时,充分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擅自干扰、破坏其网络产品或服务。 2.对自身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和特点进行真实宣传,不误导、欺骗用户,保障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3.建立技术合规审查机制,对新技术、新功能上线前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不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本清单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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