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筑工程需要回填来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2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3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4 | 对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5 | 对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6 | 对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
7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8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
9 |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租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1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11 | 对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12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3 | 对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17条 |
1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15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单位是否有合法手续、是否有围、是否有扬尘喷洒系统挡。 |
16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拆迁行为的行政检查 | 核查单位是否通过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核查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
18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19 | 对城市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饲养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20 | 对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处理费缴纳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21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22 |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和备案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23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24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25 |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
卧龙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6-25来源:
【打印】【字体:大中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卧龙概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