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现将《南阳市卧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月16日
南阳市卧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卧龙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常备不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联防联控,社会参与。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和主要职责
3.1工作领导小组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卫健委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卧龙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卧龙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卧龙市场监管分局、区医保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可成立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长,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指挥部日常事务由指挥部1位副总指挥长负责;下设办公室、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组、学校组、交通检疫组、舆情宣传组、维稳处置组、物资保障组等工作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适时调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1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负责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镇(街道)卫生应急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接收命令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可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3.1.2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委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2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控中心作为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要服从区卫健委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预警
4.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流感样病例哨点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健委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省、市卫健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2.1.1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区卫健委;
(3)各镇政府(街道办);
(4)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防疫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4.2.1.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行医执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区卫健委应当立即组织 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向区政府和市卫健体委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其中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采用电话首报的,应在事发后40分钟内书面报送初步情况。
4.2.3 报告内容
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4.3预警
4.3.1预警和级别
及时组织专家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4.3.2 预警方式与方法
4.3.2.1 方式
分为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针对卫健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
4.3.2.2 方法
内部预警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有关部门网站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4.3.4 预警信息
区卫健委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4.3.5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意见经过区政府和市卫健体委批准后,由区卫健委发布。
4.3.6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
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响应级别调整原则
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工作领导小组
(1)启动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通信等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镇政府(街道办)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在本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村(居)民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 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信息发布、维护社会稳定由区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执行。
5.2.2 区卫健委
(1)组织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建议。
(3)发布信息与通报:区卫健委经市卫健体委授权,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区卫健委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向区直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4)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防控措施。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开展病人标本的采、送、检,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工作。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区疾控中心做好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尽快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开展消杀技术指导工作,对职业中毒等化学中毒事件,开展现场监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向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援助,指导中毒病人救治,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洗消。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置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和执法稽查以及督导、检查。
5.3分级响应
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5.3.1 I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由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启动 I 级、Ⅱ级响应。在市政府、市直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后,各相关部门根据上级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3.3 IV 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IV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V 级响应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区卫健委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按规定时限向市政府及市卫健体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区卫健委组织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和装备对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5.4 应急响应终止
5.4.1 终止条件
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4.2终止程序
I 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根据市有关规定执行。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 出终止意见,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审批后,由区卫健委向市卫健体委报告。
6 善后处理
6.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体委。
6.2 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镇政府(街道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 责任
对在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7.1技术保障
7.1.1区级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健委根据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包括紧急医学救援队、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核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心理干预救援队等卫生应急队伍。
7.1.2卫生应急队伍管理与培训
区卫健委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实行动态管理: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7.1.3演练
区卫健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2.1 医疗物资保障
区卫健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区工信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医药企业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区财政局统筹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7.2.2生活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卧龙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生活物资保障机制,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生活物资保障场地设施规划,建立健全重点保供企业、设施、人员“白名单”制度,畅通物资配送通道,保持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必要生活物资、环境消毒、人员转运和垃圾处理等基本需求保障专项预案,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8 附则
8.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