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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第78号

发布时间:2024-12-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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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石桥镇小石桥村,四至范围:S231以东、泗水河以北区域。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3.2316公顷,其中农用地0.1583公顷(耕地0.1583公顷),建设用地3.073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矿用地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拟征收土地权属

拟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

方式

总面积

农  用  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地上青苗和

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农用地小计

耕地

石桥镇小石桥村村委

3.2316

0.1583

0.1583

3.0733

0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

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货币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2)社会保障安置。将社保费用足额缴纳至社保专户,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石桥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卧龙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17日

(联系人:石桥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6802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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