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王沟风景区建设发展中心: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在进行土地报批前,应依法完成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前期工作,其中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做好我区土地要素保障工作,加大用地保障力度。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王沟风景区建设发展中心进行办理,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委托办理征前程序内容
1、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权利与责任区分
卧龙区人民政府主要承担宏观监督管理、指导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王沟风景区建设发展中心负责管辖区域内土地报批征前程序办理,对手续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出现信访等事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王沟风景区建设发展中心负责解决。
三、以上委托,如区政府未另行下文,则不予变更。
附件:1.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6月22日
附件1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 )
甲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经委托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见证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
见证方代表: 联系电话:
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乙方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甲方就征收乙方集体土地有关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土地数量及位置
(一)本次征收乙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 亩。其中,农用地 亩(其中耕地 亩、林地 亩、园地 亩、草地 亩、其他农用地 亩)、建设用地 亩(含村民住宅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二、补偿安置费用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小计(元) |
|
地块1 |
|||
地块2 |
|||
地块3 |
|||
…….. |
|||
合计 |
/ |
甲方需支付乙方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 〕 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青苗补偿
农作物种类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小计(元) |
种类1 |
|||
种类2 |
|||
种类3 |
|||
…….. |
|||
合计 |
/ |
2.建(构)筑物补偿
小计 元人民币(大写 )。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附着物名称 |
数量 |
补偿标准 |
小计(元) |
名称1 |
|||
名称2 |
|||
名称3 |
|||
…….. |
|||
合计 |
/ |
||
备注:对其他附着物采用包干形式进行补偿的,在“附着物物名称”栏中填写“包干”,在 “数量”栏中填写亩数。 |
甲方需支付乙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
以上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
4.其他补偿情况
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安置的,按照单独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
甲方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 〕 号)的标准,将 元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到位,预存至社保专户,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付款方式
甲方应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被征地村民。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在做好被征地村民工作的同时,对村民反映的困难要及时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被征地村民协调解决,保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
(二)乙方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安置费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费用的分配发放工作,于 日内将相关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
(三)乙方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起 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交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征收土地移交甲方前,地块内安全、卫生、绿化等问题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解决。
六、土地交付时间
乙方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 日内交付土地。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征收土地方案获得依法批准后生效,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捺印或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 )
甲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经委托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
乙方身份证号:(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单位法人代表身份号)
联系电话:
见证方:(拟征收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自治组织)
见证方代表: 联系电话:
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乙方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甲方就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有关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本次拟征收乙方使用的集体土地面积共计 亩,其中农用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标准进行核算,以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确定的安置方式,由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
本次拟征收耕地 亩、园地 亩,青苗补偿
元人民币(大写 )。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
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安置的,按照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据实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附着物名称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元) |
名称1 |
|||
名称2 |
|||
名称3 |
|||
…… |
|||
合计 |
/ |
以上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
五、社会保障情况
甲方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 〕 号)的标准,已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到位,并预存至社保专户,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并向拟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提供参保人员名单。
六、甲方应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将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由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在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 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腾退房屋并交付土地。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手印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不涉及协议中相关内容的,在相应空格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