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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905174500142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24〕13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卧龙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94


南阳市卧龙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更好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加快建设粮食经济强省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5有关要求,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卧龙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为规范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粮食信保金是指在全区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粮食担保资金,为粮食企业收购小麦、玉米提供融资增信,防范信贷风险。

第三条  粮食信保金运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政府引导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管理和运行粮食信保金。

互利共赢原则。要有益于促进粮食安全,有益于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益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益于粮食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协同配合原则。实施政府领导下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

(四)风险共担原则。要促进市场化收购中的各方主体共同应对资金风险、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共同化解资金风险。基金代偿属于过渡性代偿,代偿后发生的净损失由出资各方共同承担。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及其他贷款合作银行成立粮食信保金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研究粮食信保金运行重大政策。

成立粮食信保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保金办,办公室主任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管财务工作负责同志担任,粮食信保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同志任成员。信保金办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调整、补充粮食信保金额度,认定粮食信保金损失,审议粮食信保金存续、终止、清算等事项,通报粮食信保金运行情况,研究解决粮食信保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制度。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具体负责粮食信保金日常运行与管理等工作,包括粮食信保金归集管理,粮食信保金保值增值,与贷款合作银行签订粮食信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复核粮食信保金退出、代偿申请,协助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配合贷款银行追缴代偿资金,定期向信保金办报告贷款审批、投放、收回和风险处置等粮食信保金运行情况等。粮食信保金管理人由财政会同粮食和储备局择优选择。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粮食信保金管理相关工作,推动粮食信保金正常运作财政负责级财政出资、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  粮食信保金设立

第六条  粮食信保金规模。粮食信保金规模暂定1000元,其中财政出资或政府指定国有平台公司出资200万元,参与企业以自有资金出资缴纳800元。财政视实际资金需求可同比例追加规模。

第七条  粮食信保金募集。粮食信保金设置一定期限的募集期,募集期内,粮食企业缴纳额度先到先得,满额为止。募集期结束后,信保金办将实缴粮食信保金的粮食企业名单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参与企业。范围为南阳市卧龙区内注册登记的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

第九条  贷款合作银行。金融机构需与粮食信保金管理人签订粮食信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有关金融机构与粮食信保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后,报信保金办备案,名单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粮食信保金缴存份额。粮食信保金缴存起点额度为50万元,原则上粮食企业每户缴纳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粮食信保金份数按企业缴存金额计算1=1

第十一条  粮食信保金归集管理。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对粮食信保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各贷款合作银行开设粮食信保金专户,参与企业出资分别缴存于指定的贷款银行专户。粮食信保金专户仅限于提供粮食信保金业务的增信、代偿及日常管理,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粮食信保金归集资金执行存款优惠利率。

第十二条  风险分担方式。同一贷款合作银行下的参与企业认缴的基金和对应的财政出资部分,实现风险共担;不同贷款合作银行下的参与企业之间不互担风险。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申请参加粮食信保金的粮食企业,须向当地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收企业相关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意见,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核企业的贷款准入条件。原则上资格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面答复粮食企业。

第十五条  资格确认。贷款银行确认申请参加粮食信保金粮食企业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后,应结合资格审查情况,于5作日内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研究确定企业粮食信保金参与资格及缴存上限,并报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审核。粮食信保金管理人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反馈贷款银行,同时报信保金办备案。信保金办定期将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分批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申请企业与贷款银行、粮食信保金管理人签订粮食信保金合作管理协议,参与企业只能选择一家贷款银行。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由粮食信保金管理人报信保金办备案。

第十七条  缴纳粮食信保金。企业按照不低于缴存起点、不高于确定的缴存上限,自主决定缴纳数额,在签订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在贷款合作银行开立的粮食信保金专户。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购贷款。贷款银行原则上按企业实际缴存到位额度的10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5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由贷款银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具体按照贷款合作银行的相关利率规定。鼓励贷款合作银行根据粮食企业资信状况,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向下浮动贷款利率。

第二十条  贷款流程。

粮食企业以书面形式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贷款银行根据贷款流程开展调查,经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后,同时向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意见,主要事项包括: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

粮食信保金管理人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贷款银行出具书面意见,明确信用保证主要事项和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向贷款银行出具不予保证的书面意见。

结合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出具的书面意见,贷款银行按照相关制度办法开展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银行与粮食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收购资金需求和收购进度,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并抄送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应配合贷款银行加强库存监管,定期开展库贷核查,核实库贷挂钩情况。

贷款银行按照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对贷后资金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确保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在发现有重大资金风险应立即停止继续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贷款银行在不增加粮食企业融资成本的前提下,可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粮食信保金资金安全和粮食信保金良性运转。

粮食企业应遵守信贷政策规定,理性诚信经营,通过粮食信保金取得的贷款,专项用于粮食收购,确保购贷销还,做到粮走钱回。销货时,销货款必须回到粮食企业贷款账户。

粮食信保金管理人要组建专业团队,制定贷后管理措施,全面掌握和监督粮食企业生产经营、库存及贷款运行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向信保金办报告。 

第五章  代偿、追缴及损失认定

第二十二条  代偿原则。贷款银行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粮食信保金进行过渡性代偿。代偿资金原则上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存在下列事项的,不予代偿:

贷款银行与粮食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贷款银行存在串通粮食企业恶意欺骗,对不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发放贷款,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贷款银行实际放款额超过授信额度以外部分。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启动代偿。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贷款银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对到期未收回的贷款提出代偿申请,并附有关佐证材料,经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后,报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复核。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在接到代偿申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处理意见为同意代偿的,报信保金办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书面通知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支付给贷款银行。

第二十四条  代偿顺序。先使用企业自身缴存的资金,不足部分由符合代偿范围内的参与企业出资和对应的级财政出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8:2予以代偿,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扣除企业自身缴存部分后未还贷款额度的2/3。同时,粮食信保金公共部分以其资金总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追缴。发生粮食信保金代偿情况后,由贷款银行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财政,并由粮食信保金管理人配合,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追缴资金,包括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处置相关资产等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结合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工作情况降低粮食信保金管理人收益。

第二十六条  代偿的处理。贷款企业应足额偿还粮食信保金公共部分代偿资金。同时,贷款企业在补足粮食信保金份额后,可继续保留参与企业资格。在粮食信保金期满后,参与企业申请退出粮食信保金时,暂将粮食信保金公共部分代偿资金计为损失计算粮食信保金净值,对之后追缴回的资金按原粮食信保金代偿份额同比例退还。

第二十七条  损失认定和核销。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缴回的部分含应由被代偿企业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并报信保金办履行核销程序。粮食信保金发生净损失由实行风险共担的粮食信保金出资各方按粮食信保金份额同比例承担。 

第六章  粮食信保金退出及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退出条件。粮食信保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企业缴纳后,原则上不得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粮食信保金份额。

未通过资格审批,自行缴纳粮食信保金的,可申请全额退还获得贷款银行贷款但未达到缴纳粮食信保金倍数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纳部分。

通过资格审批,缴纳粮食信保金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通过资格审批、签订三方协议并缴纳粮食信保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或通过审批后一个月内未贷款并提出退出申请的,可全额退还。

除上述情况外,粮食信保金期满或贷款银行收回参与企业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如无互保责任或互保责任已经解除,可根据粮食信保金单位净值按出资份额收回出资,或将出资份额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年度粮食信保金运作,重新按资格认定流程审核,最终报信保金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出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参与企业需向粮食信保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说明原因、申请退还金额,并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汇款信息,汇款信息必须与初始缴纳粮食信保金时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审核批准。

粮食信保金管理人接到参与企业退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退还企业,并书面通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督促企业在收到退款后,及时开具并邮寄收款收据。符合退款条件前3种情形的,只退本金,不计利息属于第4种情形的,按照粮食信保金单位净值、粮食信保金份额计算。

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通知粮食企业并说明理由。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应将粮食信保金退出申请受理、复审及退款情况定期报信保金办备案审核,并抄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三十一条  奖惩机制。

对当年未使用粮食信保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贷款时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

对当年使用粮食信保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偿还本息的,次年贷款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5倍。

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的,通过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追缴,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提交相关部门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违法经营的黑名单,属于国有企业的,建议其主管部门依党纪政纪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积极配合充实粮食信保金额度、粮食信保金额度增长比例较高的参与企业,贷款银行在支持其仓储设施、批发市场建设、从事多品种经营、贷款放大倍数等方面,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粮食信保金核算。粮食信保金管理人应对粮食信保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粮食信保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粮食信保金管理人日常业务分开,不得挤占、挪用粮食信保金。粮食信保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粮食信保金。粮食信保金管理人不承担粮食信保金融资增信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其导致的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粮食信保金运作和财务会计核算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与绩效评价制度,由信保金办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可从粮食信保金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存款利息。企业缴存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不增加粮食信保金份数,利息增值收益按粮食信保金份数分享,由粮食信保金管理人负责定期清算。财政出资产生的利息用于增加粮食信保金,部分利息可用于必要的粮食信保金管理性支出,如:粮食信保金管理人管理费、律师费、追缴费等除粮食信保金管理费外,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列支。粮食信保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十四条  粮食信保金管理费。粮食信保金管理费通过粮食信保金政府出资利息收入渠道解决,按不超过当年政府出资实际使用额度的1%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粮食信保金终止。粮食信保金终止后,信保金办负责组织清算,按照粮食信保金单位净值、粮食信保金份额计算,返还各缴存单位。

第三十六条  粮食信保金管理的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具体协议执行。贷款银行、粮食信保金管理人以及粮食企业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各贷款银行要落实贷款监管主体责任,严格贷款审核标准,加强贷后监督管理。

第三十  本办法由粮食信保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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