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宛龙政办〔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23〕40号)要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卧龙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基础性原则。对社会预期进行合理引导,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统筹考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性原则。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共担性原则。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义务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不断完善,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便利化、可及化程度逐步提高,“卧龙颐养”幸福图景日益呈现。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河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南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卧龙区实际,制定《南阳市卧龙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和责任单位等,对健全、失能、经济困难、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老年人分类提供养老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修订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景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服务响应机制
2.实施老人综合评估机制。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全区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制度,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区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供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和街道(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社工站等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庭养老指导、供需对接等便民服务。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统计调查发布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区统计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政策保障制度
6.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照护保障制度。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确定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养老服务技术技能、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和志愿者队伍,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行动,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全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举办全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分散特困老年人落实用电优惠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服务设施体系
11.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落实人均用地标准要求,协助市级做好中心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产业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发展中心、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多方参与建设。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造升级,提高失能、残疾老年人照护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完善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城镇养老设施。持续推动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机制,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利用清理的养老服务用地用房达标补建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各类国有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发展中心、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以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区级兜底和指导作用、乡镇级枢纽和辐射作用、村级载体和依托作用。深入推进卫生院敬老院一体化服务改革,推进医养结合,推动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转型为开放型、护理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老年驿站、乡里中心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服务。(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出行无障碍改造、小区居住环境改善,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适老化、公共空间便利度、社区生活舒适性。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社区适老化设施改造,通过完成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和康复、健身、体育设施,设立无障碍标识,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创建老年友好型社区。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融入适老化标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安全的出行和居家生活环境。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培育优质市场主体。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17.强化兜底保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拓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街道综合养老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以大带小”组网运营,提供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居家上门服务。优化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线上智慧服务设施,整合线下资源,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推行基本养老服务机制。推进社区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建设,引导、协调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发掘新增社会化老年人助餐场所,使更多老年人能在家门口用餐。(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增强家庭照护能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家庭养老提供支持。依据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加大护理人员培训工作,搭建老年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医、养、康、护、工、娱、膳、学”等多领域高层次老年服务和管理人才,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的技能水平。加强家庭养老指导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行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推动普及至老年人家庭。(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动医养康养融合。推进康养产业与旅游观光、中医理疗、健康养生、旅居养老、休闲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养老服务+行业(中医药、艾产业、文旅、家政、养生)”行动,培育康养品牌,带动养老服务规模化、连锁化、集约化发展。统筹城镇养老服务体系与医疗资源的衔接,完善医养一体化服务机制。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优化整合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部分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落实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梳理规范全区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计划,推动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等诈骗的防范化解工作,全面压降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等诈骗风险。(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卧龙区公安分局、车站公安分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范围,确保目标明确到位、任务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指导监督。区政府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监督考核,具体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景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综合考核、高质量发展评估等内容,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景区)以及各区直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利用“敬老月”“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参与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南阳市卧龙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南阳市卧龙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省、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我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卧龙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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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
区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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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省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80—90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元、100元和300元。 |
区政府负责,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6 |
最低社会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
7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由区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区政府负责,享受市级政府给予的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8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
区政府负责,省、市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9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10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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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养护理补贴 |
对实施一体化服务的敬老院,拨付医养护理经费,提高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养护水平。 |
物质帮助 |
按照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作为医养护理经费进行补贴。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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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12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由区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 |
区政府负责,市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试点地区失能老年人 |
13 |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 享受相关待遇。 |
物质帮助 |
按照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根据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基础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
由开展试点的地方结合实际,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支付政策。 |
区医疗保障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4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具体补贴标准由区政府按照政策另行明确。 |
区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市级适当补助。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5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 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区政府负责,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区民政局、区残疾人联合会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
17 |
康复辅具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各地研究确定当地财政补贴标准。 |
区政府负责,市级适当补助。 |
区残疾人联合会、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
19 |
医疗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县(市、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物质帮助 |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区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区医疗保障局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20 |
探访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
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残疾人联合会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1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民政局 |
22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予以补助。 |
区政府负责、享受市级政府给予的适当补助。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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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3 |
机构养老服务 |
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 |
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区民政局 |
24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和有偿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
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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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助餐服务 |
政府通过举办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提供老年助餐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关于印发〈卧龙区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宛龙民〔2024〕14号)等规定执行。 |
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坚持有偿服务,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对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予以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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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老年人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关爱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区政府负责。 |
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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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老年公共文化、旅游、教育、体育服务 |
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景区旅游优惠服务;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向老年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体育公共服务适老化升级,为老年人使用场地设施和器材提供周到服务。 |
关爱服务 |
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景区旅游优惠服务;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免费向老年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体育公共服务适老化升级,为老年人使用场地设施和器材提供周到服务。 |
区政府负责。 |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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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区政府负责。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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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结合老旧小区及城中村改造,因地制宜推动适老化设施改造。 |
关爱服务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结合老旧小区及城中村改造,因地制宜推动适老化设施改造。 |
区政府负责。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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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重阳节慰问 |
开展重阳节联系走访、看望慰问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
关爱服务 |
开展重阳节联系走访、看望慰问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
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区老龄办 |
备注:1.若有关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执行标准。
2.本《清单》为2024年版,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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