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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11071425001728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蒲山镇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30日
标  题 卧龙区蒲山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蒲政发〔2023〕66号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07日

卧龙区蒲山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卧龙区蒲山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市、区安委会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加强安全生产50条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双查一核两整治”等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非居民用户“瓶改管”、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023年年底前,实现对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燃气的安全运行监测;20243月底前,完成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编制(修编);2024年年底前,实现对集镇建成区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燃气安全运行监测;2025年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处罚。

2.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处罚。(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

3.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行为进行排查和侦办,建立案件台账,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查处清除“保护伞”,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蒲山镇派出所牵头,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应急办、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镇应急办牵头,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出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

6.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镇交通运输负责)

7.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8.对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9.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机构资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

10.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蒲山镇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蒲山镇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蒲山镇派出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镇企业办、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镇消防救援大队牵头,镇企业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企业办、镇派出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分工负责)

16.教育、民政、文旅、卫健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学校(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用气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镇教办室、镇社会事务办、镇文旅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镇消防救援大队牵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镇消防救援大队牵头,镇企业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派出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

在国务院、省、市安委会组织实施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结合《南阳市卧龙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企业办、应急、交通、公安、消防以及教育、文旅、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采取“领导+专家”等方式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建立“一账三清单”,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实行动态清零闭环管理。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惩戒、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5.突出重点。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防三个单位,各明确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监督企业气瓶登记、充装、储存、运输等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这四名同志也作为该液化气站后续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一旦再发现问题,提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乡镇、交通、和公安部门要联合成立“道路检查小组”,在辖区内主要道路和辖区出入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进行全天候检查,对无证运输、超载运输、气源不明的,要暂扣运输车辆,并倒查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蒲山镇人民政府

                                                                                                                          2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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