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7月12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实 施 办 法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发〔2015〕2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0〕20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宛政〔2023〕4号)和《中共南阳市卧龙区委关于印发〈中共南阳市卧龙区委“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和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宛龙发〔2023〕4号),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依法依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决策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四)公开透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增强公众参与度和决策透明度,使决策结果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是指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2.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调整。3.研究审定全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区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4.讨论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市政府审批或区委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5.研究城市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救灾、“三农”工作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6.研究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事项。7.研究区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由区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事项。8.研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管理措施。9.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年度工作方案、奖惩决定。10.研究区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和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11.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向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请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1.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2.区政府对外合作的项目。3.使用区级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事先同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区发改委要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会议研究。4.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主要包括: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2.政府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安排。3.上级资金未细化至具体使用单位,且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4.重大国有资产收益支出、担保、采购和处置。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会议形式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及调研员和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党政分设部门为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2.研究决定全区年度和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3.总结、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工作情况。4.听取和讨论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研究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及调研员组成。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2.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调整。3.研究审定全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区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4.讨论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市政府审批或区委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5.研究决定事关全区的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公共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和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等事项。6.研究涉及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与公共政策。7.研究区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和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8.研究决定区长确定的重要事项。9.研究其他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区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拟定方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事先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三)公众参与。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调查、走访、座谈、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四)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风险评估。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对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须在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由区司法局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七)集体讨论。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由区长主持,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逐一明确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发表意见。讨论议题须经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八)形成纪要。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和决策结果;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存档备查。
(九)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区长明确一名副区长牵头,其他副区长配合。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区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十)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应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区效能服务中心,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五、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6.对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未严格保密,擅自泄露事项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