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7月14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南阳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实行工作互补的AB角工作制度。区长离宛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互为AB角的另一方代行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公务接待、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落实省委“两个确保”“十大战略”和市委“一二三六十”工作布局,围绕“建强副中心,卧龙成高峰”,强力推进“一二三四六”工作布局,深入实施“七大工程”,充分发挥区位交通、人口规模和文化资源等优势,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起来,建设“南阳高效生态经济先行区、南阳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片区承载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奋力谱写中原更加出彩的卧龙篇章。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区域社会治理体制,持续探索具有卧龙特色、时代特征的区域社会治理新路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确保政治更安全、社会更安定、人民更安宁。
第十五条 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动摇,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决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顺利完成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卧龙。
第十七条 持续创优营商环境。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战略性基础工程,综合运用改革思维、法治手段、诚信力量、开放办法,深化“放管服效” 改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打造高效便捷、办事不求人的政务环境, 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诚实守信、重信践诺的社会环境,兼收并蓄、更具吸附力的开放环境,推进全区营商环境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高效化迈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全面提升数治能力。
第十八条 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和防范化解,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建立健全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原则上列为固定议题。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文件出台前,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决定,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及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不得出现无法律法规依据、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等情况。审查不合格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文件出台后,区司法局应及时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文件起草部门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办理或者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定。重大事件须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财政预算草案,重大规划、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严格政府合同管理,凡是区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协议,在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签订合同,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合同签订后,应践诺守信,依法履行合同,跟踪推动合同内容落实;对因特殊原因无法落实的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高效组织实施,加强政策配套和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区效能服务中心,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严格区政府决策事项媒体报道审批,确保相关新闻报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第三十四条 积极回应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作用,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党政分设部门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区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
(七)讨论决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八)讨论决定区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四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委托分管副主任协调成熟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 层报常务副区长、区长 审定。副区长受区长委托召开的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区长事前报区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安排一定时期内某个领域的工作。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涉及两位以上(含两位)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主汇报单位要提前做好部门意见会签、汇报材料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经对口服务副主任协调成熟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汇总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对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上区长交办的具体工作,以及会议纪要中明确的各项任务,由区效能服务中心建立台账,跟踪督办,严格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办结一件,销号一件,每周向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通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对久督无果、进度滞后的事项,启动问责程序。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议题需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同意,以区政府名义提交。
第五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召开的其他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要严格按要求履行手续,经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向区长报告。
副区长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区政府相应的副主任向分管副区长报告。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严控以区政府或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减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陪会,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分管副区长批准。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贯彻国家部委、省厅市局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由区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区长、副区长不参加会议,不得邀请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参加。
部门联席会议由区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分管副区长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全区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会议要简化议程,控制时间,确需交流发言的,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
第五十二条 区长的公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由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涉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沟通对接,经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分管副区长。
副区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区长审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服务领导同志的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分管副区长。
未经区长批准,副区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转发上级主管部门的公文,与其他部门或本区政策不一致的,应请示区政府后再发文。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五条 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区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区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副区长做好协调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事项,非涉密的原则上统一通过区政府网上办公平台(OA系统)行文,不再报送纸质文件。请示区政府的事项,要做好前期工作,给区政府留出研究、决策和协调的时间。请示事项有特殊工作或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请示中说明。对请示事项,一般应在1周内处理完毕并给予答复;突发性事件、紧急事项应特事特办,在要求时限内处理完毕并给予答复。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六条 向区政府请示的主体应是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如有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文。
第五十七条 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公文,启动办文程序前应报区长同意;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启动办文程序前应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同意。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下发的宛龙政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市政府、区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区长认为必要的,报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区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区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须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即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一)可以用协商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可通过便函形式发文的一律不发正式文。
(二)可以用区政府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区政府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三)除有特别规定外,涉及具体业务问题的,区政府各部门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不必经区政府转办。
(四)凡中央、省、市已发文至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且要求明确的,区政府不再另发贯彻意见。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开会布置,或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以及通过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的,不再印发文件。
(五)贯彻上级文件,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不得照搬照套。
(六)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办事处)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区政府批转或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区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七)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八)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九)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十)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请假的,需提前1日以上履行请假手续,由区政府值班室汇总后报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签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备。区政府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的,需提前1日以上履行请假手续,由区政府值班室汇总后报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签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备。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七十三条 除区委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5日区政府印发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