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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3-06-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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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蒲山××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在有较大风险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关键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

【要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南阳市卧龙区蒲山××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在油罐区泄油口、4号油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处理结果

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该加油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南阳市卧龙区蒲山××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在油罐区泄油口、4号油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项,给予该加油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安全警示标志是设在作业现场的第一道防线,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调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以起到惩戒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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