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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经营提示回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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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经营提示回访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南阳市卧龙区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经营提示回访制度》对本单位行政许可实施工作进行量化回访,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工作。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人员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和满意程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我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审批回访,是指应急管理行政部门主动就行政审批工作,定期回访服务对象,同时对企业进行督促和现场指导来完善企业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经营的风险管控,使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更加完善。

 

第三条 实行行政审批回访,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原则,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教育防范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回访对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中的行政相对人及审批事项相关的被服务企业

 

第五条 回访方式:主要采取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回访,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现场指导,同时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回访要求:行政审批回访由行政审批股负责,回访时间应在半年内进行,同时回访人员应记录回访台账,记录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做好回访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存档,重大风险事项应立即上报。

 

第七条 回访内容:

1.对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2. 是否保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

3. 是否落实安全培训规定;

4. 是否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 是否变更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回访服务对象对行政审批行为反映不满意的,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对不满意的原因应进行分析,属自身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要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定期汇总、整理,及时反馈、反映,积极改进服务。

 

第十条 对于许可证临期企业进行回访时,应当详细阐明延期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卧龙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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