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发《南阳市公安机关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阳市公安机关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规定(试行)》传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分局法制部门。
2022年2月20日
南阳市公安机关涉企
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公安机关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首违不罚是指公安机关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正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首次轻微违法,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提示、警示、整改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 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不履行国际互联网备案职责,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首次查获1人,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信息输入错误等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当场整改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首次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的;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等管理制度的,首次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限期整改后,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对携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违禁物品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限一人以下)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当场整改后,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首次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行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未按规定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因工作职务调任),新法定代表人未考取保安师资格而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首次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首次发现保安从业单位违规招用保安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已经报名参加保安员考试培训(考场未安排考试的);
2、未考取上岗证人员数不超过2人,且入职未满一个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首次发现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后,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首次拒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及时改正,不影响检查结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口头警告,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上述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公安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对于规定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