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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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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防指成员单位、各中型水库管理所区小型水库管理中心

《南阳市卧龙区抗旱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卧龙区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卧龙区抗旱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旱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减轻灾害风险,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各级抗旱指挥部门科学决策、实施水资源调配、抗旱救灾提供科学依据,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抗旱的原则。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抗旱工作实行以人为本、防抗救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南阳市卧龙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及协调全区的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南阳市卧龙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区防指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南阳市卧龙区抗旱应急预案、南阳市卧龙区抗旱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区防指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秘书长及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防指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城管局、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工信局、区二轻联社、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文广旅局、团区委、区三产办、区供销社、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卧龙公安分局、车站公安分局、国网卧龙供电公司、联通郊区营销中心、中石化卧龙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南阳分公司、(见附件1《南阳市卧龙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乡级防汛防旱指挥部

乡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抗旱指令,制定各项抗旱减灾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乡级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3预防及预警

3.1预防

3.1.1气象水文信息

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当地干旱期天气预报、土壤墒情和水质水量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当地防汛旱指挥部应及时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工程信息

区水利局要加强对水库、河道、灌区等工程的管理,按要求将水库、河道、灌区来水、蓄水、灌溉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3.1.3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

受旱范围、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防旱指挥部要及时了解当地的旱情、水情、农情等情况,掌握雨水变化、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作物长势和城乡供水情况。乡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4信息报告制度

遇干旱时,农业农村部门监测的土壤含水量、气温、蒸发量应每旬上报;遇特大或严重干旱时,要加大土壤含水量、蒸发量的测报频率,并将测报分析结果及时上报。

遇干旱时,水利部门监测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水库和河道蓄水情况应每旬上报;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监测的水库、河道蓄水情况要逐日上报,地下水位变化情况也要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要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水质监测结果;需要调水时,要加密监测;出现水污染事件时,要每日上报水污染情况。

乡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当根据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干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统计和核实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旱灾和抗旱行动情况等抗旱信息,及时上报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成员单位负责掌握有关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应及时报告区防指。

3.1.5信息发布制度

抗旱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旱情和因旱受灾情况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经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核发的旱情及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布时间。

3.1.6预防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从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

3)工程准备。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影响抗旱的各类抗旱设施和水源工程进行应急修复;应急调水的城镇,要认真落实应急调水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抗旱预案,针对主要缺水城镇,还要制定专门的应急调水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合理配置,以应急需。

6)信息准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完善抗旱信息系统,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指挥决策支持能力。

7)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站,确保墒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8)抗旱检查。各级防汛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3.2干旱预警

3.2.1干旱预警等级

依据《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干旱灾害等级分为:轻度干旱(级)、中度干旱(级)、严重干旱(级)和特大干旱(级)四个级别,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农业旱情等级划分表

评估指标

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级)

中度干旱

级)

严重干旱

级)

特大干

级)

旱灾

等级

粮食因旱损失率

Pgl%

10≤Pgl

15

15≤Pgl

20

20≤Pgl

25

25≤Pgl

区域

农业

旱情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

0.1≤

Ia<0.5

0.5≤

Ia<0.9

0.9≤

Ia<1.5

1.5≤Ia

4

降水

距平

百分

PA

%

月尺度

-60PA≤

-40

-80PA≤

-60

-95PA≤

-80

PA≤-95

季尺度

-50PA≤

-25

-70PA≤

-50

-80PA≤

-70

PA≤-80

年尺度

-30PA≤

-15

-40PA≤

-30

-45PA≤

-40

PA≤-45

土壤相对湿度

W%

50W≤

60

40W≤

50

30W≤

40

W≤30

土壤相对湿度

W%

作物缺水率Dw

%

5≤Dw

20

20≤Dw

35

35≤Dw

50

50≤Dw

作物缺水率Dw

%

因旱饮水困难评估

指标

困难人Npd

(万人)

50≤Npd

100

100≤Npd

300

300≤Npd

500

500≤Npd

困难人Npd口(万人)

困难人口占

当地总人口

比例Ppd%

3≤Ppd5

5≤Ppd10

10≤Ppd

15

15≤Ppd

困难人

口占当

地总人

口比例

Ppd%

 

3.2 城市(镇)旱情等级划分表

城市干旱

判别指标

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级)

中度干旱

级)

严重干旱

级)

特大干旱

级)





城市干旱缺水

Pg(%)

5≤Pg10

10≤Pg20

20≤Pg

30

30≤Pg




区抗旱应急预案的干旱预警等级按旱情等级来确定,同时考虑区域内城市干旱缺水情况,分为四级,即级预警(轻度干旱)、级预警(中度干旱)、级预警(严重干旱)和级预警(特大干旱)。级干旱预警的颜色为:级预警为红色,级预警为橙色,级预警为黄色,级预警为蓝色。

3.2.2农业干旱预警

根据区域农业旱情评估及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指标,对农业干旱等级进行综合评估。

轻度干旱当上述两项指标任何一项达到轻度干旱等级时。

中度干旱当上述两项指标任何一项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两项都达到轻度干旱等级时。

重度干旱当上述两项指标任何一项达到重度干旱等级或两项都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时。

大干旱:当上述两项指标任何一项达到特大干旱等级或两项都达到重度干旱等级时。

依据干旱等级综合评估标准,将农业干旱预警分为四级,即级预警(轻度干旱)、级预警(中度干旱)、级预警(严重干旱)和级预警(特大干旱)。

3.2.3城市(镇)干旱预警

依据城市供水预期水率将城市干旱预警划分四个等级,即级预警(轻度干旱)、级预警(中度干旱)、级预警严重干旱级预警(特大干旱),按表3.3确定。

3.3 城市(镇)干旱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预警等级

预警指标

级预警

(轻度干旱)

级预警

(中度干旱)

级预警

(严重干旱)

级预警

(特大干旱)

城市(镇)供水预期缺水率(%

5≤py10

10≤Py20

20≤Py30

30≤Py

3.2.4干旱预警发布

区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由区防指负责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和宣布干旱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干旱等级、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旱情发生后,由区防指组织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全区旱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旱情达到轻度干旱或以上时,发布干旱预警。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区防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管理局。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或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2.5干旱预警行动

1.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2.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

2)防汛旱指挥部应以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应急响应行动

4.1应对原则

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等级与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旱灾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旱灾,分别由区级和乡级防汛旱指挥部负责应对,区防汛旱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旱灾发生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旱灾发生后,区防汛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应急等部门会商,根据旱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旱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镇)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时,发布级干旱预警,经区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启动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响应行动

1)区防办主任组织应急、水利、农业农村等单位和专家进行旱情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2)区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下发抗旱工作通知积极组织抗旱。

3)区水利局每3日报告全雨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4)区农业农村局每3日报告墒情监测、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5)区应急管理局每3日报告旱灾造成全区受灾损失情况。

6)旱灾影响地区乡级防指每3日向区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7)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2.3抗旱应急措施

合理利用水资源。

4.2.4宣传动员

受旱灾影响地区防指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信息,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中度干旱时,发布级干旱预警,经区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启动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应急、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汇报当前旱情和各地抗旱活动情况,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

2)区防指做出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通知,并根据情况召开全区抗旱工作会议,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3)区水利局每2日报告全区雨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4)区农业农村局每2日报告墒情监测情况、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5)区应急管理局每2日报告旱灾造成全区损失情况。

6)旱灾影响地区乡级防指每2日向区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7)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3.3抗旱应急措施

区防指采取措施应对干旱,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抗旱用水。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旱指挥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调度行政区域内水库、闸坝等所蓄的水量;

2)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

3)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建设应急水源工程;

4)组织救援力量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4.3.4宣传动员

受旱灾影响地区防指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信息,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镇)干旱等级为严重干旱时,发布级预警,经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启动级抗旱应急响应。

4.4.2工作部署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领导、区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通报当前全区旱情和抗旱情况,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抗旱应对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抗旱工作。

2)区防指做出全面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

3)区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4)区防指向区政府和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申请跨区域开展应急水源调度。

5)区水利局每日8时前报告全区雨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6)区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前报告墒情监测、农业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7)区住建局每日8时前报告城市居民饮水困难人数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8)区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前报告旱灾造成全区损失情况。

9)旱灾影响地区乡级防指每日8时前向区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10)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4.3抗旱应急措施

区防指立即启动制定的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除采取级响应条件下的应对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压减供水指标;

2)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3)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4)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5)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调水;

6)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4.4.4宣传动员

1)由区防指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旱情信息。

2)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及时刊播旱情信息。

3)新闻宣传部门开辟专栏、专题,精心组织宣传旱情信息、抗旱措施等。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镇)干旱等级为特大干旱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经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Ι级应急响应。当旱情持续发展,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

4.5.2工作部署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领导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通报当前全区旱灾情况和抗旱救灾情况,评估旱灾损失,提出抗旱救灾措施,全面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区防指做出全面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

3)区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4)区防指向区政府和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申请跨区域开展应急水源调度。

5)区水利局每日8时前报告全区雨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6)区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前报告墒情监测、农业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7)区住建局每日8时前报告城市居民饮水困难人数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8)区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前报告旱灾造成全损失情况。

9)旱灾影响地区乡级防指每日8时前向区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10)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5.3抗旱应急措施

区防指立即启动制定的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除采取级和级响应条件下的应对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2)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4.5.4宣传动员

1)由区防指每天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旱情信息,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

2)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及时循环刊播旱情信息。

3)新闻宣传部门开辟专栏、专题,宣传各地抗旱减灾措施,大力宣传节水知识,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4)各级防指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4.6响应结束

1)当干旱程度减轻,按相应干旱等级标准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按原程序进行变更发布。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旱指挥部可视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灾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抗旱工作经费和抗旱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减灾投入。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灾害,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可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增加抗旱应急经费的具体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抗旱调水补偿机制。跨行政区域调水的,调水受益者应当给予调出水源者合理补偿,上级人民政府可给予补助。

5.2物资保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旱指挥部应当根据抗旱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按照权限管理与调用。对储备的抗旱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抗旱物资的调用,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调用。石油、电力、供销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优惠措施,优先保障抗旱需要。抗旱减灾结束后,针对抗旱物资征用和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5.3水源保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要督促城乡供水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特别是干旱缺水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饮水困难的地方,乡级防汛旱指挥部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农业灌溉,预留必要的饮用水源。

5.4队伍保障

当发生旱灾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在抗旱期间,应急队伍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的责任。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农村群众提供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和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任务。

5.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社会动员保障

1)各级防汛旱指挥部应根据旱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2)各级防汛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旱灾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抗旱工作。在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灾减灾。

5.8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和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为抗旱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各级防汛旱指挥部应建立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旱灾时,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9宣传培训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防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抗旱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善后工作

发生旱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6.1救灾救助

在遭受旱灾影响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并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1)民政部门负责遭受旱灾的社会救助。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遭受严重旱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结构调整,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作物种植结构,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田间管理,抓好种子、化肥等农资的协调供应,指导落实好改补种,做好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灾后工程修复

在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6.3抗旱工作评价

旱情缓解,预警解除后,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旱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编制,并召集有关部门、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专家评审后,报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指批准执行。在实施预案过程中,区防办应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各乡镇街道(景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抗旱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2)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

3)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4)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5)拒不服从水量调度命令的

6)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储备物资的

8)不按规定配合旱灾评估工作的

9)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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