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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21-0004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卧龙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文〔2021〕24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26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卧龙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卧龙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景区)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文物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方针,强化我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水平,促进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卧龙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如下:
主 任:张 颖 区三级调研员
副主任:王松林 区社科联党组书记
王桂梅 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科级干部
雷 燕 区文广旅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委 员:刘 莹 区纪委常委
周 舟 卧龙公安分局副局长
毕冬云 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杨相全 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林清波 区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王书沛 区发改委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李 慧 区财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李 明 区教体局副局长
薛 扬 区民宗局局长
张政权 区自然资源局主任科员
高希文 卧龙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李 海 区住建局副局长
范仁河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双喜 区水利局副局长
杨 红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贾 丛 区林业局副局长
梁长军 区商务局党组成员
杜 超 卧龙市场监管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祖松 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刘志博 区供销社副主任
郭 超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黎晓文 区委党史办副主任
马德湘 区地方史志办副主任
韩连恒 区文广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旅局,雷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韩连恒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卧龙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卧龙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及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17〕81号)要求,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解决重大问题,促进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卧龙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管委)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审议全区文物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及保护项目,向区委区政府提供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方面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二)协调指导全区重大文物保护管理、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其他涉及区级各部门、部门与乡镇街道(景区)之间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规政策,提高全民保护文物、依法合理利用文物的自觉性。
(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根据文管委主任安排召集会议、落实工作任务。
二、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宣传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报道重大文物保护管理活动和相关重要工作。
2.区纪委监委:监督各级各职能部门履行好文物保护的职责。
3.卧龙公安分局:依法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制定落实各级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审核、审批、验收博物馆技防方案及技防工程;对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结案后依法无偿移交给文物部门。
4.区检察院:对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部门移送的文物案件依法及时起诉。
5.区法院:对涉及文物的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执行。
6.区司法局:加强向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将其列入普法计划;指导全区文物保护的依法治理工作。
7.区发改委:将文物保护纳入卧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在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支持文物保护工作;会同区文物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向国家和省、市发改委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8.区财政局:在上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申报、区级文物保护资金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文物保护经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管。
9.区教体局: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教师队伍的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做好学校内文物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中小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历史文化遗产展览。
10.区民宗局:会同文物部门做好道观、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定宗教活动场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
11.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文物、住建等有关部门,制定地上和地下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土地利用的相关政策,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储备、出让、划拨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用地时,事先征询文物部门的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2.卧龙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污染文物保护单位、环境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对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
13.区住建局:在城乡建设活动中,依法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点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会同文物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14.区交通运输局:配合文物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设施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上文物保护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
15.区水利局:配合文物等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地上文物保护和地下(水下)文物调查、勘探以及配合文物等有关部门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
16.区农业农村局:在进行农业项目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在农业项目施工或农业生产过程发现文物的,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部门处理。
17.区林业局: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林区及森林公园范围内古寨址、古石刻、革命史迹及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18.区商务局:加强拍卖等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19.卧龙市场监管分局:加强古玩、旧货交易和拍卖等文物流通场所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经营,打击文物非法交易行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文物登记造册并无偿移交给文物部门。
20.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文物部门加强对文物建筑、博物馆、文物库房等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文物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1.区供销社:协助文物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督促本系统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将拣选出来的文物及时移交文物部门。
2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的烈士纪念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负责做好本系统所属革命旧址及附属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23.区委党史办:会同文物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做好革命文物的保护、研究、利用工作;协助文物部门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24.区地方史志办:会同文物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做好各类文物的保护、研究、利用工作;协助文物部门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25.区文广旅局: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把文物保护“五纳入”落到实处;负责做好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和馆藏文物的建档立卡及电子信息化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文物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整改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流散文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区文管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一)办公会议制度
区文管委办公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请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工作督导机制
区文管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布置的工作任务,区直各部门应抓好落实,区文管委办公室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文管委主任批准可以移交执纪执法部门追究责任。
(三)信息通报制度
区文管委办公室不定期汇编工作信息,向各成员单位、有关区领导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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