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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卧龙区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7日

关于印发卧龙区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卧龙区不动产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卧龙区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卧龙区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

实 施 办 法

  

为规范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妥善解决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房屋、建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行政机关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建筑物、设施等,实行“裁执分离”的执行方式,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可以采用“裁执分离”执行方式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二)区自然资源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作出的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等类案件;

  (三)其他法律未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建筑物、设施的案件。

  第三条  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在裁定中明确具体组织实施的主体。

  区人民法院裁定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与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具体事宜。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决定中有关罚款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内容,仍由区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

第六条  区人民法院在送达准予执行裁定书的同时,可以就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向组织实施机关发送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告知书。

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二)坚持和谐执法,慎用强制手段;

  (三)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四)注重证据保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法院裁定确定的实施机关无权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组织实施行为超出法院裁定确定的范围或组织实施过程违法给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区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参加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活动,但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

第九条  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在收到区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在强制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区人民法院。

第十条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与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的不当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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