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卧龙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1日
卧龙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区政府同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法定代表人变更、资产处置、资本经营预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它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监管的实施主体为卧龙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
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备案告知事项。请示核准事项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或由区财政局审核上报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备案告知事项为事后告知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请示核准事项:
(一)请示财政局核准事项:
1、区政府批准项目的资产评估;
2、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资产减值等财务核销行为;
3、公司章程修改;
4、其它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及按规定应当上报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并报区政府核准事项:
1、公司的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2、公司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公司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3、公司相互间担保,公司进行职能范围外的对外投资、股权合作及重大合作经营行为;
4、公司发行债券、股票、信托产品及借入借出资金等融资行为和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5、公司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和重要资产(土地、房屋、生产设备等)处置。
第七条 请示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事项: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除请示核准项目外的其它资产评估;
(三)公司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四)与公司有关的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股权和其它国有资产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公司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六)公司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七) 其它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全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或对其控股、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书面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人员外,通过市场化招聘人员要报出资人备案。
第十条 请示核准事项和备案告知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议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公司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经济布局与国有公司结构调整规划、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事项经区财政局合法性审核后,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对于请示核准事项,区财政局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对确需与其它部门协商,或需要请示区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另计。
第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备案告知事项应于形成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报告。涉及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对相关事项的决议,如区财政局提出异议,公司须按要求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需要报请区财政局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评估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当于每月底向区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区财政局。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吸收社会资本。经区政府批准的合作事项需单独设立项目公司,依法核算项目的真实情况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和公司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重大事项采取报告制度;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平台公司国有资产和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公司,区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卧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