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卧龙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9日
卧龙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 对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四条 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区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区党代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区政协全会、区劳模会。
二类会议:区委全委会、区委经济工作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区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区换届会议;区委、区政府召开,乡镇街道景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区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区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乡镇街道景区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分管某项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建立区级会议审批报备制度。区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区委或区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研究、区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区政府组成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列入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区委、区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会期依据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会议天数确定(其中“两会”按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计算),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由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文件或会议批准的数量限定。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要求乡镇街道景区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因事情重大必须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参加的,必须报区长同意;因事情重大必须乡镇街道景区党(工)委书记参加的,必须报区委书记同意。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区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一般不要求乡镇街道景区和区政府组成部门分管副职参加。
第十条 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只传达上级精神、没有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开会;能协调解决或现场办公解决的不开会;上级会议原则只开到下级,经批准直接开到村、社区的,乡镇街道景区不再开会;能开视频会的不集中开会;能开座谈会、专题会、现场会的不集中开大会;能以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名义召开的不开区委、区政府会议。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对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首选区属会议场所。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所在单位以在市区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市区以外召开。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区级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及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区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乡镇公务出行的规定回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区间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可安排伙食,但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除一类会议外,二、三、四类会议同城均不安排住宿。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城区间交通费等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之内,根据会议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住宿费260元、公杂费90元);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240元、公杂费7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80元、公杂费30元);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27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50元、公杂费30元)。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由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会议筹备方案及会议经费预算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审定的会议经费列入会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中,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实际批准的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核定会议经费。
三、四类会议由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按照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其公用经费或制度允许列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议费管理。
严禁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它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报送的一、二、三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会议计划编制上报和第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委、审计局对各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以培训费名义列支会议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景区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