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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21-0000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21〕6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9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卧龙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4日
卧龙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依托“信用中国”网站试点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481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16〕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公示部门是指区政府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信息公示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19版)、《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四条 “双公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信息公示部门利用现有的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公共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信用河南”“信用南阳”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上网公开,推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实现公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五条 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要全面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第六条 信息公示部门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管。
第七条 公开公示内容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时间;(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三)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个人);(四)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五)行政许可名称(类别);(六)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七)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八)行政许可文书内容;(九)许可有效期;(十)作出许可的时间;(十一)附件;(十二)作出许可(承办)部门;(十三)其他共同审批部门;(十四)作出行政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案件名称;(三)行政相对人全称(姓名);(四)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五)法定代表人姓名;(六)处罚事由;(七)处罚种类;(八)处罚依据;(九)处罚决定内容;(十)履行方式;(十一)履行期限;(十二)救济渠道;(十三)附件;(十四)作出决定日期;(十五)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十六)履行情况(结案方式);(十七)结案日期;(十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流程:
(一)信息处理:各信息公示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内容中规定事项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归集整理。
(二)信息报送:信息公示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归集整理报送区信用办。
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公示:区信用办负责每周五上午十二点前将本周全区产生的信息归集上传至南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上传有效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视为合格信息,7日至11日内上传视为迟报信息,超出11日以外上传视为漏报信息。
(五)信息变更:行政许可公示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可以提出变更申请,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依法进行审查。经信息报送单位审查,认为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完成变更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区信用办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在完成行政处罚信息变更或撤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信用修复: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对于符合信用修复要求的,经行政相对人申请,由区信用办报市政数局,市政数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中国”修复系统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初审工作,并同时将通过初审的信用修复材料提交至“信用中国(河南)”修复系统。
第十一条 信息公示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部门“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公示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责任科室,指导规范本部门内信息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工作,相关人员有变动时第一时间将变动情况反馈区信用办。
第十二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示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由各信息公示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信息公示部门和区信用办应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电话;行政相对人对公开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示部门在公开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完善我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鼓励产生公示信息较多的单位建设专线连接,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做好与省市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对接与推送工作,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第十五条 区信用办可采取周数据统计复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信息公示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区信用办对应报未报、迟报漏报的单位进行定期通报,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交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信息公示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区信用办负责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汇总上报,公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各行政主体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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