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龙政〔2020〕33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现将《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论,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或复核;
(六)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财政投资评审费用。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
(四)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审核;
(三)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审核;
(五)其他。
第四章 评审方式、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与分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区领导签批后,送财政部门评审;
(二)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下达评审任务;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安排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四)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供评审所需资料,配合投资评审工作;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应当在实施规定评审程序以后,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未经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时,须约定以财政决(结)算评审结论为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依据。相关部门自行决定、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三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卧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宛龙政〔2018〕2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