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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20-00058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20〕36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30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2039号)精神,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底,全区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底,至少建成1个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全面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86号),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卫健委、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2.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3.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计划生育协会)

(二)大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大力推动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在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

2.大力推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卫康委、发改委、卧龙市场监管分局)

(三)积极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鼓励支持机关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满足适龄婴幼儿家庭的照护需求。(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卫健委、发改委)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3.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卧龙市场监管分局)

(四)规范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卫健委、住建局)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委编办、民政局、卧龙市场监管分局、卫健委)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4.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各公安分局、民政局、卧龙市场监管分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各公安分局、民政局、住建局)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各公安分局、民政局、卧龙市场监管分局、人社局)

3.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卧龙市场监管分局、民政局、各公安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乡镇街道(景区)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租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卧龙规划分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系统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照城市社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区教体局、人社局)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卫健委、民政局、卧龙市场监管分局)

(五)加强社会支持。各乡镇街道(景区)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条件。建立专家智库,利用第三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市场需求供给、发展模式、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研究,加强规范引导。(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卫健委、民政局、卧龙市场监管分局、城管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景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健委牵头,发改、教体、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幼儿园设立托幼班试点、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等,推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行业标兵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2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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