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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20-0005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S234鸭河快速通道项目建设房屋征迁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20〕22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30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S234鸭河快速通道项目建设房屋征迁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S234鸭河快速通道项目建设

房屋征迁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卧龙区S234鸭河快速通道项目建设房屋征迁与补偿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815

卧龙区S234鸭河快速通道项目建设

房屋征迁与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卧龙区路网建设,切实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妥善做好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南阳市卧龙区农村村民建设房管理办法》和《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如下:

一、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为S234鸭河快速通道(信臣路至鸭河工区交界)修建沿线乡镇、景区项目一期用地范围;二期以项目控制红线为准。

第二条 征迁范围确定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经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同时由区四好农村路创建暨S234鸭河快速通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告知公安、市场监督、税务、房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征迁范围内涉征房屋调查公示工作。

第三条 征求意见时间到期后,区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修改后及时公布本方案。

第四条 在完成社会风险稳定评估、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前提下,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征收任务及相关文件资料,卧龙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迁通告。征迁通告发布后,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选定评估机构。

第五条 沿线乡镇、景区是本区域内征迁安置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沿线乡镇、景区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完善相关责任人的签字手续;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征收办进行业务指导;公安、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征迁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房屋认定

第七条 项目沿线乡镇、景区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合法性予以认定。

被征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及面积等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二)具有建筑规划许可证(正副本),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建筑规划许可证(正副本)为准;

(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建房规划许可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以村民小组、村、乡镇(景区)三级认定为准。

(四)政策另有规定的其它房屋。

第八条 对认定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据实测量房屋建筑面积后,认定并划分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超建违章建筑面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一、二层自建民房。

第九条 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大不超1670.25亩)。农村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符合分户规定条件的可以分户;子女户口在本村的,父母不能单独立户,户口必须随在本村的一子或一女。被征迁人每户家庭共同成员的确定,须参照户口簿、邻居三人旁证、满足共同生活、共享收入支出,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并经村民小组、村、乡镇(景区)三级认定并公示。

第十条 被征迁房屋占用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更正登记、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安置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迁人按照本方案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征迁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第十二条 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确属历史遗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征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小组、村认定,所在乡镇(景区)审查,报指挥部备案,由评估机构对所征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对于持有产权证或三级认定的砖混结构房屋,在合法宅基地内二层未建部分以一层实测面积扣除500/的建筑成本后,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确属历史遗留房屋且一体建成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房屋按每平方米500元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其他任何补助及奖励。

第十三条 合法房屋价值评估。被征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迁房屋位于高速圈内,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位置在七里园乡大寨村南的集中安置点,安置面积及户型为9015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按人均5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从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中扣除。每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出应置换面积20平方米,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照被征迁房屋签订合同补偿价补交房款,超出面积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被征迁人按同期周边房地产市场均价(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为准)补交房款。

(二)被征迁房屋位于高速圈外,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按照合村并点的原则,在所属乡镇、景区区域范围内选址,由乡镇、景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安置房户型面积为90150平方米,安置面积原则上按人均5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每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出应置换面积20平方米,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照被征迁房屋签订合同补偿价补交房款,超出面积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被征迁人按同期周边房地产市场均价(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为准)补交房款。

(三)被征迁合法宅基地内的房屋价格以砖混结构评估均价为标准,砖木、土木等结构经认定可参与置换房屋,被征迁人合法宅基地内砖木、土木结构房屋按照砖混结构房屋评估价格补齐差价后可享受置换。

(四)扣除置换面积后剩余合法建筑部分,按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涉迁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安置房的选定按照旧房先交,新房先选的原则,根据签订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先后顺序选房。先签订协议、办理交房手续所选择的优质楼层应补的差价作为奖励不再收取。

第十六条 对于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加工、养殖等行业的建筑物,只进行货币补偿;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迁区域内购买房屋的,一律不享受安置。在征迁区域内没有合法房产的空挂户口人员,不享受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待遇。

第十七条 安置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进行安置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合法宅基地上的其它附着物、构筑物等只进行货币补偿,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执行;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及奖励

第十九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条 生活补助费:被征迁户按户口在册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一次性支付,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过渡期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确定。实际过渡期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的,按上述标准双倍支付超过约定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全额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一次性奖励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宅房屋私自改为经营性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补偿。下发征迁公告前已取得以本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提供纳税证明的,且在第一阶段完成签约并交房的,可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22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征迁人住宅附属的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建筑物,只作货币补偿,净高1.5米以上、2米以下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补偿;2米(含2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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