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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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0001-0202-2020-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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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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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卧龙区建档立卡特殊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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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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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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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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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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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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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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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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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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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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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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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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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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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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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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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龙政〔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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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建档立卡特殊贫困群体“四集中”
兜底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卧龙区建档立卡特殊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7日
卧龙区建档立卡特殊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
实 施 细 则
为切实做好全区特殊贫困群体的集中兜底保障工作,全面完成我区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集中兜底。整合各类资源,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殊贫困群体区分情况,实行村级幸福大院集中托管、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民办养老机构集中托养、卫生机构集中治疗康复的办法,落实兜底保障。
(二)综合施策,用足政策。区民政、扶贫、财政、卫健、医保、残联、人社、住建、教育、政法等部门要集中整合各类民生政策,顶格使用,创造条件,为建档立卡特殊贫困群体“四集中”工作提供充足的政策保障。
(三)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在各类“四集中”机构建设、管理、运营方面,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依法依规引进社会资本、先进管理办法、多种经营方式,积极推广“公建公管、共建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统一公管”等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四集中”工作的持久生命力。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景区)在“四集中”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四集中”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统筹资金政策,通盘调配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挖掘社会资源,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特殊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集聚力量、创造条件、营造环境。
(五)区级负责,乡村落实。按照“区负总责,乡(镇)村抓落实”的原则,上下联动,统筹部署,合理布局,一体推进,确保“四集中”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对象范围
建档立卡特殊贫困群体需集中兜底保障的人员含以下六种情形:
1.特困供养人员: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80岁以上的特困对象;达不到代养标准的特困对象;自愿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无儿无女双人户;全失能对象;因突发事故致困、致残且家庭确无养护能力的特殊困难人员;
2.重度残疾人员: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员;
3.重症慢性病人员: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长期疾病导致生活自理困难,所在家庭难以脱贫的人员;
4.失能、半失能人员: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力照料或因照料负担较重无法脱贫的人员;
5.孤儿:指无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监护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孤儿(困境儿童参照孤儿执行);
6.孤寡老人: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事实无人照料、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
三、主要措施
(一)村级幸福大院集中托管
1.托管对象:主要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照料负担较重、适宜就近看护的半失能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其他有需求、适宜村级幸福大院照料的人员。
2.托管政策保障:集中托管对象根据规定,统筹就高享受各项救助政策;有需求的社会人员实行有偿服务,按养老政策给予补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村级幸福大院建设、管理办法:
(1)村级幸福大院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统一整合资源,统一管理。可创新灵活的运营方式,采用公建民营、托管一体的办法,提升托管质量。
(2)盘活资源,多元投入。集中建设危房改造项目,村级幸福大院统筹使用;利用村级现有的资源,闲置学校、工厂、村部、代销点、民宅等,尽量减少投入费用;盘活土地资源,节省部分建设费用;实行区乡两级以奖代补的形式,适当给予补助;经营者进行部分固定资产的投入;鼓励村两委班子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争取资金。
(3)“五位一体”,增强吸引力。将幸福大院定位为村级集体活动的场所,原则上实行“五位一体”(村文化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集中托养中心、村级养老中心、村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必须具备养老、日间照料、康复健身、文化娱乐、餐饮等功能,保障设施设备齐全,环保达标、各类安全达标,运营管理规范。
(4)纳入养老机构政策扶持范围。将所有建成的幸福大院纳入社会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范围。对新建(改扩建、租赁)的幸福大院,根据实际费用,由区、乡两级财政承担;由区财政按照集中托管人数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幸福大院的管理和护理人员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由区财政补贴;城区幸福大院列入省级日间照料中心财政补贴范围,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有幸福大院水电费价格享受居民用水用电价。
(5)村级负责,统一管理。不论民营或村级主办,统一由村级管理,确保幸福大院的运营安全、持续健康。
(6)实行以乡为单位,建立社会养老经济实体,含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为享受国家养老院建设补贴资金搭建平台。
(二)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1.主要供养对象:达不到代养标准的特困供养对象;重度残疾特困供养对象;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自愿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等。
2.供养政策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年供养经费6000元;失能特困供养对象年护理费3600元;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年护理费1080元;自理特困供养对象年护理费360元。入住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残联相关政策补贴,按规定享受政福保、政康保、防贫保、医保、临时救助政策。
3.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办法:
(1)统一规划建设。敬老院建设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容量宽裕、布局合理、条件达标、功能齐全”的要求,对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达到“四具备、四达标”标准:四具备:即,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具备消防合格意见书、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具备服务人员健康证;四达标:即,建筑标准达标、基础设施达标、供养服务达标、内部管理达标。敬老院的改造提升,由各乡镇据实列出预算,报区审批后执行,费用由区、乡财政承担。
(2)加强内部管理。各乡镇敬老院要把提升服务档次、提高管理水平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给予高度重视,敬老院院长由乡镇在编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护理人员。配备比例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中“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与入住对象按照全护理1:1.5,半自理1:4,全自理1:10的标准配备”的规定配齐工作人员,并加强护理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人员(不含乡镇在编人员)的工资按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区财政承担。
(3)创新运营机制。为解决公办养老机构机制不活、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供养水平较低的问题,重点探索实行对公益性敬养老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引入社会管理力量,采取“公建民营、共建民营、民营公管”的办法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用社会资本和先进管理模式提高供养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民办养老机构集中托养
1.主要托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长期护理、家庭无力照料或因照料负担较重影响脱贫的重度残疾和重度智力障碍等无自理能力人员进行集中托养。
2.托养政策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残人员享受农村低保A类标准(4020元/年),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生活补贴720元/年,护理补贴720元/年)。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孤儿享受集中养育生活补助金(16200元/年);机构入住人员按照规定统筹享受政福保、政康保、防贫保、医保、临时救助、养老保险、高龄津贴、教育、住房等各项政策性救助。民办养老机构每托养1人,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补贴(实行政策性补贴,即个人享受的低保金、两残补贴、孤儿补助金用于支付所入住机构的运营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兜底保障)。
3.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四集中”对象管理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协议书、健康状况、医疗记录等;加强管理和保洁,保持居室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搞好入住对象个人卫生;合理配餐,每日三餐保证肉蛋奶供应,保障入住人员营养需求;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托养机构安全运行。
(四)卫生机构集中治疗康复
1.集中治疗康复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自理能力、半自理能力的重度精神病和病情稳定的重大疾病患者等。
2.治疗康复场所:依托乡镇卫生院设立治疗康复中心,托养病情稳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依托祥和精神病医院,托养重度精神病患者。
3.康复政策保障:对重症慢性病人员实行“一保四策”,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症慢性病人全部纳入低保,享受A类低保标准;按照规定足额享受医保、政康保、政福保、防贫保四项政策。
4.治疗康复中心管理办法: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入住祥和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补贴(实行政策性补贴,即个人享受的低保金、两残补贴、孤儿补助金用于支付所入住机构期间的日常用药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兜底保障)。区医保局要充分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医保资金。
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病情好转后恢复治疗期间,按照分级诊疗的规定,可由乡镇卫生院提供接续医养服务,住院治疗期间按医保规定报销,治愈后的康复养护费用参照祥和精神病院的标准予以补贴。病情稳定后,由其所在乡镇或监护人负责接送幸福大院或居家生活照料服务。区医保局要充分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医保资金。
(五)居家托养
针对赡养(监护)人强烈要求履行赡养(监护)义务,不愿进行集中托养的人员,在达到“一有两同四保障”条件(即有管护能力的人员照料,与照料人饮食相同、居住相同,供养人员保暖、保医、保四季有换洗衣服、保必需日常开支)的同时,镇、村要与赡养(监护)人签订护理协议,并明确镇、村两级包保责任人,监督护理责任落到实处。对履行义务比较好的给予赡养(监护)人每年1200元的奖励。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乡镇要在4月28日前澄清底数,分别建立工作台账。一是澄清人员底数,对全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六种情形逐一摸排,确定“四集中”供养任务,特别是特困供养对象,凡达不到 “一有两同四保障”的条件(即有管护能力的人员照料,与照料人饮食相同、居住相同,供养人员保暖、保医、保四季有换洗衣服、保必需日常开支),全部纳入集中供养;二是澄清各类机构底数,确定新建、扩建任务,在现有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再增加10%以上的规模,以保证后续供养需求;三是澄清现有机构问题底数,完善配套设施,确定改建、完善、提升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卧龙区脱贫攻坚“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徐大鹏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李延涛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区民政局局长吴付举任办公室主任,区扶贫办主任黄申、区卫健委主任张继中、区医保局局长王利敏、区残联理事长陈银甫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抽调区民政局、扶贫办、残联、卫健委、医保局各1名工作人员专题办公,负责做好“四集中”兜底保障日常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四集中”工作的深度宣传,使党员干部及群众明白“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的对象范围、政策标准、工作原则、方法步骤等;要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深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针对性地走访了解和宣传政策;要把政策的宣传贯穿于整个工作始终,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四集中”工作;要及时总结“四集中”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在全区予以推广,确保“四集中”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四)从严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四集中”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民政、扶贫、医保、残联等部门依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四集中”人员的事件发生。
(五)严格督导检查。区脱贫攻坚“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委区政府对整个“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全程从严督导检查。重点督查“四集中”兜底保障对象是否彻底排查登记到位;是否对“四集中”兜底保障任务和机构建设做出统筹规划、系统安排;是否能积极推进、扎实有序开展工作,如期完成任务;是否对“四集中”机构建设严把质量关,达到规定标准,保证供养需求;是否落实“四集中”机构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确保机构安全规范运营;各有关职能部门是否顾全大局,整合各类资源,落实各项政策,全力支持“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对因排查登记不到位造成漏登、漏报、漏管的;对“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安排不到位、措施不扎实、搞形式走过场的;对进展缓慢、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对机构建设质量不过硬、配套设备不完善、基础设施不达标的;对“四集中”管理责任不落实、机构运营混乱、影响兜底保障工作效果,存在安全隐患等各类问题要进行全区通报,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区脱贫攻坚“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约谈乡镇分管领导;问题严重的,约谈乡镇主要领导。
(六)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坚决克服出现各自为政、部门壁垒现象,用足用活各类民生政策,由区脱贫攻坚“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政策的统筹,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为做好“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七)建立奖惩机制。“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任务要在5月20日前全面完成。5月6日进行第一次观摩评比,同时设一等奖1名,奖励1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5万元。5月20日进行第二次观摩评比,对如期完成任务的,由区财政按各乡镇实际支出费用的90%进行拨付;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按各乡镇实际支出费用的80%进行拨付。同时设一等奖1名,奖励1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5万元。在观摩的基础上,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组建验收组,对各乡镇“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四集中”兜底保障对象落实情况、“四集中”机构建设管理运营情况、“四集中”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各类救助保障政策统筹使用情况、自愿居家安置人员生活保障情况、测评兜底保障对象及社会满意度等,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在全区通报,并纳入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成绩。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评定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各乡镇进行奖励。
附件:1.村级幸福大院标准
2.敬老院标准
3.民办养老机构标准
4.治疗康复中心标准
附件1
村级幸福大院标准
村级幸福大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服务、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按 “五位一体”(村文化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集中托养中心、村级养老中心、村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可拓展功能为失能、半失能等特困群体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照料服务。
一、位置设置
符合村镇规划,设置在本村交通便利、人口相对密集、环境优良的地方,与村卫生室临近建设。
二、建设规模
原则上新建幸福大院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床位不少于20张,有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室和附属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00㎡,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场等,合理规划,标识明晰,使用方便。
三、房屋标准
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有无障碍专用坡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名称为“卧龙区XX镇(乡)XX村幸福大院”,牌匾规格为0.3m×2m白底红字竖牌,悬挂在大门右侧。
四、设施设备配置
1.宿舍:配有床(1.2m*2m)、床头柜、衣柜、调温设备。
2.厨房:配有灶台厨具、消毒柜、食品留样柜、排气扇。
3.餐厅:配有餐桌、座椅、空调、时钟、公示牌。
4.活动室:电视、空调、图书、报刊、棋牌、乐器等。
5.卫生间、浴室:坐便器、洗浴设备、无障碍扶手和防滑垫,浴室有太阳能或热水器。
6.走廊、过道:配有无障碍扶手。
附件2
敬老院标准
一、具备必要的资质
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人员健康证、消防安全达标。
二、建筑标准达标
1.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国家标准;
2.房屋综合建筑面积1000㎡以上,每名供养对象居住面积不低于6㎡;
3.床位数不少于入住人数的120%;
4.护理型床位不少于总床位数的40%。
三、基础设施达标
1.按功能分区,设住宿区、餐饮区、休闲娱乐区、失能半失能护理区等;
2.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医疗室、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3.有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4.有呼叫、烟感、监控、智慧用电系统。
四、供养服务达标
1.护理人员按照与自理人员1∶10、与半失能人员1:4、与失能人员1:1.5比例配备;
2.住室整洁,无异味,定期洗澡、更换衣物和床上用品;
3.每周制定食谱,搭配合理。
五、内部管理达标
1.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食堂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2.供养协议、健康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日常工作档案、财务档案等齐全;
3.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有值班记录。
附件3
民办养老机构标准
民办养老机构指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照料服务的机构。
一、机构设置
要求周边交通便利、环境安静、整洁、布局合理,不能建在自然灾害易发或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地方。
二、建设规模
建筑总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床位50张以上;有宿舍、厨房、餐厅、医疗室、多功能活动室、卫生间、浴室、接待室和附属用房。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室外健身、停车、绿化场地等,合理规划,标识明晰,使用方便。
三、机构资质
有法人登记证、民政备案(养老机构必备)、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达标,各项管理制度齐全。
四、设施设备配置
1.宿舍:配有床(1.2m*2m)、床头柜、衣柜、调温设备。
2.厨房:配有灶台、厨具、消毒柜、食品留样柜、排气扇。
3.餐厅:配有餐桌、座椅、空调、时钟、公示牌。
4.活动室:电视、空调、图书、报刊、棋牌、乐器等。
5.卫生间、浴室:坐便器、洗浴设备、无障碍扶手和防滑垫,浴室有太阳能或热水器。
6.走廊、过道:配有无障碍扶手。
7.设有医疗室,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