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6日
卧龙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豫政[2018]40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救助对象救助条件
(一)救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条件
1、具有卧龙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训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视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医疗机构诊断,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其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主要指针对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如先天性马蹄足等关节畸形,先天性关节脱位,脑瘫、脊膜膨出后遗症或脑损伤等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诊断明确,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其中人工耳蜗手术要求听力损失重度以上、佩戴助听器效果不佳、医学检查符合手术条件。
四、救助内容救助标准
(一)救助内容
1、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经评估后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二)救助标准
1、手术。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含人工耳蜗术后调机费),同时可享受一个周期的康复训练费补助16000 元。 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7200元(针对住院期间费用)。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2台全数字助听器,含适配服务费)。假肢、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盲杖等平均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500元/人。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年。
每名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康复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救助类别,全年总费用不超过单项康复救助标准。 机构训练周期不少于 10 个月。
五、工作流程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级残联提出申请。
区残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同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辖市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开展进一步的诊断、康复需求评估。确需转介的,患儿凭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开具的诊断、康复评估报告申请转介。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订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并将救助对象的服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救助对象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书面报告区级残联,重新确认救助对象,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治疗、康复训练的,所需费用先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解决,剩余部分费用超过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区残联审核后同意转介到辖区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可按本区康复救助标准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六、资金保障管理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其工作经费,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