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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19-0008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11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19〕27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1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5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区人大、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在中共南阳市卧龙区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好对标对表、分析分解、转化落地。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目标管理、系统推进,积极稳健地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切实履行政府职责,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把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当作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筹集有限的资源,优先用于民生事业发展,逐步补齐民生短板,努力做到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使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依法依规履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政府统筹、协调、管理能力,深入推进政府施政和行政过程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实体化综合执法平台,实行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完善行政执法体制,部门一线执法形成常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促进人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营造法治氛围。
(四)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区委区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五要十不准规定》,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发扬唯实求真精神,深入开展一线调研,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督促党员干部求真务实、埋头苦干,以艰苦奋斗、崇尚实干的工作作风,以勤俭节约、崇尚清廉的家风,带动民风社风向善向好。
(五)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建立问题导向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底线问题要求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加强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面向基层群众需求和乡村发展需要组织调查研究,做到数字准、情况明、职责清、决策科学高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副处级干部,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规范高效,勤政廉政。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的有关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区长、副区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各工作部门的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切实维护政令统一,依法行使职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职能,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十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稳中求进、关键在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贯彻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八字方针,坚持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全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保生态、惠民生、防风险工作,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二条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优化营商环境,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联审联办效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做好低收入户增收和扶贫帮扶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第十五条  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联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执法资格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争议裁决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附具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要奖惩事项、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不可行性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听取其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实行“开门决策”。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凡以区政府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协议,须提前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签订。签订协议的必须为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区政府主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半年和季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
全面实行清单式管理和台账式管理,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标准、项目支撑、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区政府决策事项媒体报道审批制度,确保相关新闻报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严肃性,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工作动态和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挥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影响力,及时做好舆情回应。
第三十一条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发挥融媒体中心统筹作用,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按时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鼓励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党组及各工作部门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抓好巡视整改工作,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优化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区委区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五要十不准规定》,聚焦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反腐倡廉,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副处级干部和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决定全区年度和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工作情况。
(四)听取和讨论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乡镇(街道、景区)、各工作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副处级干部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调整。
(三)研究审定全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区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和由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四)讨论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市政府审批或区委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五)讨论决定事关全区的重大项目安排、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公共活动和由区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及问责事项。
(六)研究涉及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与公共政策。
(七)研究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四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主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二)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研究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准备事项。
(四)研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时间,并减少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重复。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安排一定时期内某个领域的工作。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涉及两位以上(含两位)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十六条  (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按照公文报送程序向区政府正式行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后,报区长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酝酿讨论成熟。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副区长确定。涉及人员机构、编制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处置、土地规划变更的议题,要事先征求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办理。原则上分管副区长不参加会议,涉及议题不安排上会。
(二)属于重大决策的议题,尤其是涉及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内容,上会前应向区委沟通、协商、报告,并在议题材料中列明。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一般不安排临时议题。区政府领导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政府召开各类会议应严守规定,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提交上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事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需区长同意,并出具书面请假说明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并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签发。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涉及两位以上(含两位)副区长分管的工作时,编发的会议纪要,先经所涉及到的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签发。对部分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因客观原因暂不下发会议纪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会议备忘录,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备案留存。
第四十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立项督办,督促主办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必要时可向主办单位发出专项督办通知,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区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区政府经分管副区长审签后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提交。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副区长列席区人大常委会议按排序或工作分工轮流参加。
第五十二条  切实精简会议,减少会议数量,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一般不安排会议发言,原则上不专设会议主持人。严控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因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确需召开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经主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应当由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区长、副区长不参加,一般不邀请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区长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豫政办〔2012〕143号)。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各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副区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区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批转或转发。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转发上级主管部门的公文,与其他部门或本区政策不一致的,应请示区政府后再发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的,主办单位应在报送前征求意见,充分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分歧意见一并上报区政府研究。属于副区长分管的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处理意见;重要问题,需要报区长审批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主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应事先搞好协调,提出意见。
第五十六条  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区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请示区政府的事项,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并要做好前期工作,给区政府留出研究、决策和协调的时间。一般事项应在1周内处理完毕并给予答复;紧急事项应特事特办,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给予答复。突发性事件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第五十七条  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事项、重大突发性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报送、越级行文。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文。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中,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代拟文稿,经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审核把关后,再报区政府办公室。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区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附件,报请区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六十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区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区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报请区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通知,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工作以及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后由常务副区长签发;事关全局的重要部署或重大事项,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凡涉及区政府工作的,须经分管副区长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区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须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即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本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保证公文质量。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一)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发文。
(二)虽事关重大但涉及范围较小,可直接进行工作部署的不发文。
(三)可以用电话、协商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可通过便签函形式发文的一律不发正式文。
(四)可以用区政府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区政府公文;可由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五)除有特别规定外,涉及具体业务问题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不必经区政府转办。
(六)属于部门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区政府同意的事项,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可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或“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仍由原部门发文。
(七)上级文件的政策规定已经明确具体,且没有要求另行制定配套文件的不发文。
(八)上级已发文至乡级,没有新政策新变化新举措,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发文。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开会布置,或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以及通过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的,不再印发文件。
(九)贯彻上级文件,不发简单的表态性或照搬照套文件;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十)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十一)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十二)弘扬“短、实、新”文风,严控文件篇幅。区政府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不超过10页;除事关长远和全局的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外,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不得超过45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文件应精准指出问题、提出对策,阐述总体要求、组织领导等的篇幅应控制在全文的1/5以内。
第十一章  督查与绩效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要把抓落实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要突出问题导向,既着重发现落实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又及时了解有关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发现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持续加强督促整改;)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重要事项,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区领导同志调研和批示以及其他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是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区政府督查室统筹组织集中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活动,对区政府全年重点督查任务实行“清单管理”,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业督查与查访核验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第六十六条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做好绩效考评工作,统筹各专项考评事项,区分单位类别,突出年度重点事项,制定个性化指标考核方案,加强日常考评,统筹组织年终考评。
第十二章  学习和调研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借助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时机,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提高工作统筹能力,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要求,坚持“一线工作法”,围绕规划、民生、产业、生态、安全等工作的推进情况,以及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对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注重以蹲点方式开展调研。
区政府领导同志应当深入田间地头、企业车间、工程现场,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坚持和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结合所负责的调研课题,每年集中安排不少于15天时间,开展集中调研。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班子和班子成员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区政府班子每年确定1个集体调研课题、班子成员每人确定1至2个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至少1篇调研报告,切实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前瞻性、战略性和实效性,积极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决策预案和工作措施。
第七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开展调研、检查工作等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安排用餐,特殊情况确需用餐的,一律安排简易工作餐。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出于公心、如同家事,用心动脑、想清悟透,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第七十三条  政府领导同志要统筹安排,认真搞好每月工作总结和计划。区政府办公室每月末提前联系收集区政府各领导当月工作总结和下月重大活动安排,汇总后,印发给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
第七十四条  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也可以同时向区长报告。对突发重大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区政府按程序核准。
第七十六条  对于区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领导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团结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大局,对区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的事项包括:
(一)对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影响全区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导致政令棚架,严重影响全区整体工作进展的;
(三)对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拒不办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不同情况,区政府对以上事项的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诫勉 谈话、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措施,构成违纪的同时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八条  落实区领导内外事活动制度。以中央、省、市名义来我区检查、督导、调研的工作组和现职市厅级副职以上领导同志,区长、副区长按要求出席相关活动。来我区调研考察的现职正处级领导同志,可安排1名对口副区长陪同。来我区考察的现职副处级领导同志,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凡需邀请外国人来我区进行公务活动的,主办单位事先须向区外事部门报告,由区外事部门指导来宾在宛期间的全程活动安排。确需区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区外事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活动内容和外宾身份提出出席建议,同时协助主办部门做好有关事宜的安排。
各地各部门邀请区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必须经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不得通过各种关系和非正式渠道直接邀请领导同志,切实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未经区政府领导同意,一律不得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以部门名义组织的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需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并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且不得通知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
第八十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人员要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请销假制度和值班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县处级干部出访、出差或休假,向区长请假并填写报备表,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副区长。副区长和对口服务的副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区外出,应事先向区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填写报备表方可外出,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外出回来要及时销假。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接待群众上访,随时妥善处置紧急、重要事件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八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提高行政质量和办事效率。讲究工作方法,统筹运用把脉问诊、对症下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典型引路、点面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专班推进、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层次领导,宣传引导、发动群众等工作方法,推动政府工作高效运转。区政府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未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予以办理。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各工作部门对于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宛龙政〔201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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