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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19-00076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19〕26号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29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卧龙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18日

南阳市卧龙区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待遇,完善我区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依照《关于印发〈南阳市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宛老龄办〔2016〕16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2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标准
(一)发放范围
具有南阳市卧龙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身份证年龄)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2、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1939年1月1日前出生且于2019年9月30日前申报的高龄老年人,从2019年1月开始补发。
1939年出生且于2019年9月30日前申报的高龄老年人,从2019年符合发放时间的当月开始补发。
已领取2019年第2季度90岁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2019年1月起,自批准发放高龄津贴之月补发差额至2019年6月,已故人员不予补发。
2019年9月30日前未申报的不予补发。
高龄津贴从批准的次月开始计发。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向区民政部门递交变更申请,对老年人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年龄档次而没有及时申报的月份不予补发。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二、 申报
(一)申请人可在年满80周岁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材料(一式三份,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南阳市卧龙区高龄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出生日期必须一致;
3、指定银行账号复印件;
4、1寸彩色照片;
5、证明申请人当时状态的照片;
6、申请人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亲属或他人代理申请,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具委托证明。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所属乡镇(街道、景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乡镇(街道、景区)民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区民政局审批。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的,从次月开始发放高龄津贴。
(三)已批准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如达到90、100周岁(含)以上发放标准的,只需提交变更申请表,不再提交个人有关材料。
(四)申请人只能申请符合当时年龄档次的高龄津贴。
三、发放
(一)高龄津贴采用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按季核发。
(二)区民政局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付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实后将高龄津贴资金转入行代发。
四、管理
高龄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发放。
1. 建档。各村、社区要对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登记造册,规范申报材料,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2. 资格认证。各乡镇(街道、景区)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资格认证工作。
认证方式可采取本人到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提供视频实况、当时照片(有时间标记的照片或视频)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
各乡镇(街道、景区)民政部门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资格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上报区民政局。
对限期内未进行高龄津贴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其高龄津贴,直至按规定认证后从通过认证的次月计发,不予补发。
高龄津贴资格认证次数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3. 迁出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户籍迁移的,应及时到原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高龄津贴迁出手续。户籍迁出卧龙区的,区民政局从迁出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
  4. 亡故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的,乡镇(街道、景区)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添写南阳市高龄津贴退出表,汇总后于季度末最后一月15日前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
5、失联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高龄津贴从申请批准次月起计发,不予补发。
五、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法,对全区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高龄津贴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杜绝巧借高龄津贴申请、认证审核、发放等名义向老年人或其家属巧立收费名目等违规行为发生。对存在擅自增加申请补贴条件,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发放,服务老年人态度差等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景区)民政部门通报信息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乡镇(街道、景区)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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