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十二里河综合治理工程
卧龙区段房屋征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潦河镇人民政府,卧龙岗、武侯、靳岗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十二里河综合治理工程卧龙区段房屋征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0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十二里河综合治理工程
房屋征迁实施方案
为快速推进市中心城区十二里河沿岸区域房屋征迁补偿工作,确保内河综合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宛政〔2015〕66号)、《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监管办法(试行)》(宛政〔2018〕19号)、《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宛政〔2018〕37号)、《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宛政〔2011〕5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十二里河涉及房屋为城乡结合部实际情况,卧龙区人民政府制定本项目征迁实施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迁范围
十二里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迁范围确定为:十二里河(兰营水库至白河入河口)城区段沿岸区域,以十二里河综合治理工程的规划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迁政策
(一)被征迁房屋评估价值的确定:按照建房〔2011〕77号、和豫政〔2012〕39号文件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采购3-5家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供被征迁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预。
(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确定:区政府在房屋征迁过程中,授权十二里河沿河“三办一镇”组织对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三级核实认定。被征迁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进行三级认定,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产权登记或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被征迁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的依据。
(四)货币化安置办法
1、对符合“一户一宅”,确属在老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经三级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可按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宛政〔2015〕66号)文件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2、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根据市征收办提供的对比图斑,经三级认定后按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重置价格,给予价值补偿。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可给予房屋重置价格上浮20%的奖励。
3、对确属一体建成的自建民房或个人建造的无手续成套住宅,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参照卧龙岗文化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政策,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奖励;未建三层,但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按单层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4、住宅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办公、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相关土地、建设手续或三级认定手续,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5、装饰装修及其他认定的附属物,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标准给予补偿。
6、突击搭建、抢占土地的违法建筑;根据对比图斑,经三级认定为不合法的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五)补助和奖励政策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米补助8元,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2、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数,每人一次性补助30O元。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迁房屋认定的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
5、搬迁奖励费:为了切实保障十二里河沿岸涉征住户的利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2019年8月31日前,被征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对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二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的被征迁房屋,给予评估价格上浮20%的奖励;同时再给予30000元/户的搬迁奖励。
对超过以上规定期限不签订补偿协议、不腾房交钥匙的涉征住户,由市区土地、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推进。
三、具体事项
l、房屋征迁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迁的,其房屋补偿的价值中包含有土地因素及房屋的市场价值,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重置价补偿后的房屋所占土地,按区片价给予补偿。
2、征收区域内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的拆除,由镇、街道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按照“六全标准”统一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征迁人)不得擅自拆除。
3、征迁工作要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党纪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