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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19-0003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18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19〕19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8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1日

卧龙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
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豫矿联席办〔2018〕1号)要求,结合《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保护绿水青山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宛政办明电〔2019〕18号)精神,推进矿产资源绿色环保安全开发,严厉查处违法开采行为,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给,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区政府决定用lOO天时间以“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生态修复、督查验收”为主要内容,对全区矿业开发秩序进行治理整顿,坚决打击无证采矿、私采乱挖等违法采矿行为,最终实现全区矿业秩序明显好转,开发利用节约集约,矿业结构切实合理优化,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是对非法采矿,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的标准,由乡镇街道(景区)立即取缔。二是按照《南阳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实施方案》(宛环攻坚办〔2018〕189号)要求,对露天开采矿山进行综合整治,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度。三是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质监等部门协同推进,坚持省、市、区、乡四级联创的工作机制,确保2020年底我区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整治要求及时限
(一)全面排查。由乡镇街道(景区)组织对辖区内矿山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查清我区持证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现状等情况;全面查清非法采矿情况;逐矿逐项统计分析汇总,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景区)
完成时限:2019年5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整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乡镇街道(景区)统一安排部署,按矿山分类进行集中整治。
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
停产整治的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区自然资源、环保、水利、应急等部门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区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景区)、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三)取缔关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无证开采矿山,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由乡镇街道(景区)立即取缔,并封堵进出矿区道路,在矿区埋设警示牌,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屡查屡犯等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景区)
完成时限:2019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生态修复。矿山企业要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和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努力恢复绿水青山。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切实承担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原则,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景区)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全面开展。
(五)加强对“两区两线”的生态监管。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加强对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简称“两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进行保护,逐步探索推进“两区两线”矿业权全部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杜绝人类生产生活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安装远程监控摄像头,建瞭望台、砌围墙、设立景观隔离带,在通往风景名胜区的主要路口设立限高杆等手段,对风景名胜区等区域进行24小时“盯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景区)
(六)废物治理。要加大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要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实现废石废渣“吃干榨尽”,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对废石废渣的综合利用,在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经区政府组织,参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废物利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景区)
(七)疏堵结合,限小上大。
1.优化建材类露天矿山布局。在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区块基础上,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建材类开采规划区块,科学设置采矿权,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部分低山丘陵规划为整体开采区域,整体采平后,造地造林,改善环境。
2.严格建材类露天矿山规模准入。新设立的矿业权必须经过区政府同意,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的审批及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及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严格建材类露天矿山准入,限制小型矿山开发,鼓励大型矿山建设。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
(八)检查总结。在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成果的基础土,由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治理整顿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各乡镇街道(景区)结合自身的情况、特点,加强对治理措施、方法的研究和总结,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对非法开采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深化矿产资源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卧龙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景区)是这次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责任向乡村层层压实,对重点整治的区域要包片到人,要把治理整顿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景区)年度工作目标,乡镇街道(景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采矿行为,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开采恢复治理的矿山,提出限期整治或关闭意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和批复要求,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工信部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全区废石废渣治理有关工作;公安部门加强民爆物品管控,负责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电力部门对于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应对其停止供电并拆除电力设施。对停产整治的矿山企业,要配合乡镇街道(景区)在相关设备供电箱加封,并留存工作记录;工商部门负责加强设立矿山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依法审查营业执照的发放,对关闭的矿山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交通部门负责建立卡点,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可疑车辆及时拦车检查处置;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做好矿山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未按批复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提出整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对不按照安全生产方案施工的或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采矿的企业,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同时加强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相关资产;发改部门负责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二)开展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要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部门之间加强联合执法,要做到主动联系、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威力;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采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因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破坏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持证企业擅自超越批准开采范围开采的,一律按非法开采行为予以处置。要把此次专项整治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深挖背后“保护伞”,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章立制,严格监督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可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
2.建立联络员制度。各乡镇街道(景区)要成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负责人及联络员,形成区、乡联络员网络体系,加强联系和沟通。各乡镇街道(景区)领导小组负责人及联络人、联系电话和区直有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及联络人、联系电话请务必于2019年5月27日前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377—63150071,邮箱:)。
3.实行信息交流制度。各乡镇街道(景区)要积极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形成简报上报,反映治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通报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4.建立督导制度。区政府将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专项治理督导组,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对在督导中发现的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非法开采现象高发频发、组织整改不力的乡镇街道(景区)在全区通报批评。
(四)加强舆论宣传,形成社会共识
各乡镇街道(景区)、区政府有关单位要把矿产资源秩序治理整顿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结合起来,借势借力统筹促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违法采矿现场关停取缔、警示约谈问责等活动进行公开报道,形成有效震慑。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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