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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4-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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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构成

第二部分 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单位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表二、2017年区级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表三、2017年区级部门预算收入总体情况表

  表四、2017年区级部门预算支出总体情况表

  表五、2017年区级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分预算单位)

  表六、2017年区级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七、2017年区级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按功能分类)

  表八、2017年区级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表九、2017年区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情况汇总表(按经济分类)
表十一、2017年区级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

卧龙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一、 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会同区委宣传部制定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属各部门及镇乡(街道)开展普法工作和基层法治创建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监督全区律师机构、公证机构活动;指导监督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镇乡(街道)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七)管理、监督、指导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司法局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司法局预算单位范围:司法局本级。

第二部分

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区司法局2017年收入总计757.60万元,支出总计757.60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入支出增长了77.50万元。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需增加经费为各基层司法所购置电子办公设备,建设机关现代化电子办公系统;二是2017年计划对机关档案室进行规范化建设,需购置标准档案柜等。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区司法局2017年支出合计757.6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757.6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区司法局2017年支出合计757.6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47.60万元,占98.68%;项目支出10万元,占1.32%

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757.6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533.80万元,占70.46%;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146.50万元,占19.34%;死亡抚恤支出2.2万元,占0.29%;医疗卫生支出24.10万元,占3.18%;住房保障(类)支出41万元,占5.41%;其他支出10万元,占1.32%

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57.6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19.6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3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七、“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三公”经费预算为18万元。2017“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2016年减少9.7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万元,主要用珐公务用车的运行和维护。

公务接待费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533.80万元,主要保障机关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有1个政府采购项目,金额是39万元)

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44万元。

关于专项转移制度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区司法局无使用专项转移制度的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 “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其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费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司法局―2017年批复.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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